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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被行政处罚人:温州市龙湾海滨羽洋鞋包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余小军

  经查,你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员工蒲昌彬、余中琼等6人2021年10月份至2022年1月份工资共计76411元。本机关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温龙人社监令字〔2022〕5号),指令你单位足额支付员工蒲昌彬、余中琼等6人2021年10月份至2022年1月份工资共计76411元,并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报送工资支付等相关凭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指令书要求予以改正。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应予以处罚。本机关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龙人社监罚字〔2022〕5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龙湾支行,执法单位编码:20010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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