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被行政处理人:温州市龙湾海滨羽洋鞋包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余小军
经查,你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员工蒲昌彬、余中琼等6人2021年10月份至2022年1月份工资共计76411元。本机关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温龙人社监令字〔2022〕5号),指令你单位足额支付员工蒲昌彬、余中琼等6人2021年10月份至2022年1月份工资共计76411元,并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报送工资支付等相关凭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按指令书要求予以改正。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应予以处理。本机关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支付员工蒲昌彬、余中琼等6人工资共计76411元,并按应付金额的50%的标准加付38205.5元的赔偿金,共计114616.5元。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温龙人社监理字〔2022〕6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
本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