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理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被催告人:温州市龙湾海滨祥莲鞋面加工厂
经营人:付祥莲(身份证号码:500101********6915)
本机关于2022年3月21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温龙人社监理字〔2022〕2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足额支付员工罗中云、汪兴红等15人2021年1月份及2021年7月份至2021年11月份工资共计150570元,并加付赔偿金75285元(按应付金额50%的标准计算)。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理决定履行催告书》(温龙人社监理强催字〔2022〕3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有权向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0577-86920261,地址:温州市龙湾区人防大楼)进行陈述或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