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2年12月23日
(2022)浙0108民初4420号 陈光峰、杭州茗博娱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陈光峰、杭州茗博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2月13日14:3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2)浙0108民初5027号 邓超:本院受理原告管帮马与邓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2月13日上午10:0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14民初7555号 童城晨(户籍地杭州市钱塘区义蓬街道义蓬村益民2组35号):本院受理原告张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小额转普)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2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13日9时30分在本院义蓬法庭开庭审理,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2)浙0122民初3564号 杨剑峰(男,198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分水镇分江社区七联公寓7幢3单元605室):本院受理原告胡樟明与被告杨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122民初3564号诉讼文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杨剑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胡樟明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杨剑峰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杨剑峰负担,被告杨剑峰应于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向原告胡樟明支付。原告胡樟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杨剑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03民初9076号 陈仲旺(公民身份号码:3326261967****2512):原告宁波市海曙石碶宇谦钢管租赁站与被告陈仲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2月9日8时45分在本院石碶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3民初9080号 安祥明(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92****6810):原告王小妃与被告安祥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2月9日10时00分在本院石碶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3民初8974号 姜干伟: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姜干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溪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3民初89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3民初10889号 宁波德垒贸易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宇亮与被告宁波德垒贸易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银川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等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02月17日09:0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12民初12438号 长沙骏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绿龙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骏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恒大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15日8时45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14344号 孙洪林:本院受理原告雷雄与被告孙洪林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姜山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12631号 陈二忠、杜仁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中和恒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汤勤成、陈二忠、杜仁国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日起3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13286号 彭坤: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瑞邦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彭坤典当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3年2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14721号 娄红兴、任岳水、宁波翼泽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江东秋格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娄红兴、任岳水、宁波翼泽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28日上午9时0分至10时0分在本院福明法庭(宁波市鄞州区达升路261号)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将依法作出审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2民初12953号 台州圆吴模具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小毛模具厂、徐小毛、鄢成琴、谭兰燕:原告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圆吴模具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小毛模具厂、徐小毛、鄢成琴、谭兰燕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6破26号 2020年10月23日,本院裁定受理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帆港冷藏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因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帆港冷藏有限公司管理人已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本院确认的《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帆港冷藏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帆港冷藏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完毕,该分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2月20日裁定终结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帆港冷藏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民初5949号 安新连(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64****3342):本院受理原告孙忠河与被告安新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送达方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06民初59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忠河平撤回对被告安新连的起诉。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2)浙0206民初5898号 屈晓(公民身份号码:6103261988****1210):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与被告屈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06民初5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屈晓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借款81500元并支付利息3577.80元、罚息23504.72元(罚息暂算至2022年1月21日,之后的罚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屈晓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律师费1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496元,由被告屈晓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经济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1124民初1870号 刘晨:本院受理原告汤春英诉被告刘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1124民初1870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汤春英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600000元及利息;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松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