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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区非法捕捞
被判刑还要赔偿

  通讯员 郑青霞

  本报讯 近日,由湖州市吴兴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当庭宣判,施某获刑,同时被判赔偿渔业资源损失费。

  2021年8月至2022年6月,施某多次窜至湖州市青铜大桥到龙溪大桥之间的苕溪水域沿岸,采用夹网捕捞或者锚钩锚鱼的方式非法捕捞各类水产品约75千克。经评估,施某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渔业资源损失1894.36元。据悉,2018年苕溪水域被划定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检察机关认为,施某的行为不仅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还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破坏苕溪水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平衡,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依法对施某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同时承担相关的渔业资源损失费用。后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浙江法制报 新闻 00003 保护区非法捕捞
被判刑还要赔偿
2023-02-06 浙江法制报2023-02-0600014 2 2023年02月0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