妄想躲债被识破
通讯员 余法
公司欠下外债无力清偿,股东却存在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近日,这起因公司债务引发的案件在杭州中院二审终结。
2021年6月,B公司因拖欠A公司货款被告上杭州余杭区法院。经审理,双方达成协议,B公司需在2021年9月15日前付清欠款。
同年12月,B公司通过股东大会修改了公司章程,延长股东孙某、张某剩余的认缴出资期限。案经执行,B公司无履行能力,法院于2022年1月下达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中,A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B公司股东孙某、张某为被执行人,对此前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于2022年3月作出裁定,支持该申请。
股东孙某对裁定不服,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撤销该执行裁定书,不予追加自己为被执行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未发现B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现处于未开展经营活动状态,其已具备法定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依照相关法律,现股东的认缴出资期限加速到期。
此外,B公司明知债务产生并进入执行阶段,却故意延长出资期限,显然存在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有违诚信原则,因此B公司股东应在其认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宣判后孙某不服上诉,近日,杭州中院二审维持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