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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浙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何建仙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法律及财政部、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浙江浙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何建仙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浙江浙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 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何建仙。浙江浙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何建仙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何建仙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何建仙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浙江浙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579-85501707

  何建仙  联系电话:15395700789   浙江浙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 元 何建仙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 准。

  2、 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22年12月28日的债权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何建仙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由浙江浙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 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 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对诸暨市奥德美服饰有限公司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拟对诸暨市奥德美服饰有限公司债权进行处置,截至2023年3月20日,该债权总额为7,412,724.77元,其中本金为4,799,956.61元、利息357,571.50元、罚息1,337,960.91元、复利99,671.04元、迟延履行金817,564.71元(利息计算截止2023年3月20日,之后的利息依据借款合同计算,但有法院判决则以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内容为准,涉及破产的,以管理人认定的金额为准)。债务人位于绍兴市,该户债权由黄春燕、黄新梁、浙江新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浙江中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欲了解该债权详细信息请登陆长城公司网站查询(http://www.gwamcc.com)或与我分公司有关部门接洽查询。截至基准日2023年3月20日前,该债权已回收的权利、权益和利益归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所有,不转让买受人。

  处置方式:对外公开转让。

  交易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但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担保)企业管理层、原债务人(担保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担保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属于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不属于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

  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公告发布日期及有效期限:

  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特别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长城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实际转让以最终竞价公告内容为准。

  联系人:陈逸  联系电话:0571-85167842

  联系人:蒋莹   联系电话:0571-87067795

  联系地址:杭州市邮电路23号长城资产大楼5楼

  邮政编码:310006

  分公司纪检审计部门联系人:石佳华

  联系电话:0571-87383722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023年3月29日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资产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国家法律及财政部、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编号:温平债转202303200001号),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023年3月29日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基准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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