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购房者承诺
“购房返现”却落空
法院这么判
本报记者 李琪桉 通讯员 高嘉侃 陈倩琳
房产公司销售人员向购房者承诺,只要后者找信得过的“介绍人”,在指定平台注册并完成信息报备,可返还购房款2万元。然而签完购房合同,公司却以违规操作为由,拒绝返现。近日,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纠纷。
2021年下半年,张女士多次到舟山市某楼盘看房,该楼盘开发商的销售人员万某负责接待。
张女士看上了一套房子,并就价格与万某进行协商。万某承诺,只要找一位信得过的“介绍人”,在指定平台注册并完成信息报备,购房交易完成后,“介绍人”可获得2万元返现。
在万某的指导下,张女士的亲属李女士以“介绍人”名义,在上述平台完成注册。2022年2月,张女士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以127.8万元的价格买下了房子。
张女士多次询问万某何时返现,万某却表示,经公司审核,2万元属于违规操作,无法返还。2022年9月,张女士和介绍人李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支付2万元。
开发商辩称,“介绍人”李女士并没有向公司提供过任何中介服务,并非房屋推荐人,不符合平台规定的返现要求,万某的行为系其为达成个人工作目标进行的违规操作,不应由公司承担责任,故开发商无须支付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开发商售房过程中,由销售人员万某负责与张女士商谈,在商量的购房款方案中,包含张女士完成签约流程后由开发商向介绍人返还购房款2万元的约定,该约定系万某、张女士、介绍人李女士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万某作为开发商负责案涉楼盘销售的员工,其作出的约定属于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应由开发商承担。现开发商以“介绍人”李女士非房屋推荐人,不符合平台要求为由,拒绝兑现约定,明显有违诚信,故判令开发商向张女士及李女士支付2万元。
开发商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维持一审裁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作为普通消费者,有理由相信销售人员在售房过程中所作承诺可以代表开发商,且销售人员关于购房款返还的承诺,也显著影响购房者的购房意愿,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交易的达成。
作为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的专业机构,开发商应对销售人员进行严格内部管理。其以销售人员违规操作、不符合返现要求等理由拒绝支付返现款项,规避自身应尽的管理义务,损害善意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明显有违诚信原则。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的判决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房屋买受人的权益,有助于营造诚实、守信、和谐的房地产交易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