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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女孩主动致电法院
要求把抚养权“换”给爸爸

法院:尊重孩子意愿,判决抚养权变更

  本报首席记者 许梅 通讯员 毛思佳 颜琪

  “阿姨,我是爸爸带大的,可以请你们把我的抚养权转给爸爸吗?”近日,开化县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接到一个咨询电话,一名14岁的女孩在电话里怯生生地问道。

  女孩名叫露露(化名),即将参加中考,父母在其2岁时便经法院调解离婚,并约定由母亲曾某抚养女儿并承担抚养费。然而没过多久,曾某未经前夫方某及其家属的同意,直接将露露送到方某家中,自己则以外出务工为由,拒绝联系。

  之后,露露一直在父亲和爷爷奶奶的关爱下长大,独立坚强、品学兼优。在一次法院开展的普法宣传进校园活动中,露露得知可以申请变更抚养权,为了自己可以“名正言顺”地跟着爸爸,便拨打了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电话。工作人员予以耐心解答。

  不久,开化法院收到了方某的起诉状,请求法院判决将女儿的抚养权变更给自己,曾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庭审中,方某陈述,母女二人的户口都是外地的,但女儿马上就要报名参加中考,若是不能及时办理户口迁移,会影响到中考,且孩子一直在自己身边长大,感情亲厚,而曾某自从外出后就没看过孩子,也没支付抚养费,所以抚养权理应变更。

  “这几年我一直在赚钱,没来看孩子也是有原因的,之后肯定会好好弥补她的。”经过多方联系,终于露面的曾某在“共享法庭”的另一端表示,她不同意放弃露露的抚养权。

  开化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应从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情况综合考虑抚养权的归属问题。虽然原、被告离婚时约定露露由曾某抚养,但曾某外出务工将孩子“丢”给方某,长期不联系,未尽抚养义务,且露露已年满14周岁,自愿表示希望跟随原告生活。故在尊重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的基础上,考虑到抚养协议已被实际情况所改变,女儿露露由方某监护下抚养已成事实,为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法院准许孩子抚养权变更由方某抚养。

  关于抚养费问题,原告表示自己有经济能力独自一人承担,所以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请求。鉴于该放弃表示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予以准许。

  法官提醒: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相关规定赋予了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不容忽视的“话语权”,无论法院还是父母,均应从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角度,明确未成年子女本位,谨慎理性地处分抚养权,尽最大努力、以最为妥善的方式,极力减少离异带给孩子的不利影响。同时,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权、抚养费并非一成不变,若实际情况发生改变,对方可另行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或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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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把抚养权“换”给爸爸
2023-05-10 25720233 2 2023年05月1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