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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6月12日
(2023)浙0304民初2845号
范县巧五百货店:本院受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县巧五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惩戒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02民初2990号
梅荣林:本院受理原告张东琴与梅荣林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02民初29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原告张东琴与被告梅荣林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东琴、被告梅荣林各负担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被告缴纳账户户名: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嘉兴南湖支行;账号为:6228400347289408769,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24民初1090号
王潮存:本院对原告海盐县通元顾氏建材商行诉被告王潮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兹公告送达(2023)浙0424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判决内容:被告王潮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海盐县通元顾氏建材商行货款1393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2年9月16日起按年利率4.9%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公告费6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生效。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424民初1152号
王潮存:本院对原告海盐县武原佳发建材经营部与被告王潮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兹公告送达(2023)浙0424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判决内容:被告王潮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海盐县武原佳发建材经营部货款2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生效。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1310号
程涛(公民身份号码342122197504165518):本院对原告郭士宇诉被告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481民初1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程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郭士宇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元,由被告程涛负担。公告费56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程涛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郭士宇。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2686号
金水根: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富龙湾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与金水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相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程序转换裁定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7500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长安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3民初3784号
杭州韵莱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KC7L23W):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正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照年、杭州韵莱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杭州韵莱建材有限公司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高桥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1060号
杨梅:本院受理的原告施小平与被告杨梅的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等。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施小平与被告杨梅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860元,由原告施小平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1835号
陈斌:原告安吉新众友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523民初18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陈斌支付安吉新众友酒业有限公司货款4021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0211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4日起按LPR的1.3倍算至款清,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陈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15元(已减半),由陈斌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7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498号
吴天福:原告李桂芳诉被告吴天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523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吴天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李桂芳劳务工资12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70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日起按LPR算至款清,利随本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吴天福负担,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7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91民初1201号
王云云:本院受理的(2023)浙0591民初1201号房佳佳与王云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王云云依法向房佳佳支付租金25700元;2、请求判令王云云向房佳佳支付电费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王云云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相关文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正在线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17日14时30分在本院康山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91民初1719号
邓武兵:本院受理的(2023)浙0591民初1719号原告倪中平与被告邓武兵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9860元;判令被告以986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支付。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廉政监督卡、司法公正在线应用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3年8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南太湖新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二楼法庭(红丰路1516号)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3)浙0602破32号
本院根据浙江大鱼造纸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5月26日裁定受理绍兴弛尔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绍兴大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绍兴弛尔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绍兴弛尔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7月21日(含21日)前向绍兴弛尔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街260号金丰大厦商务楼8楼绍兴大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邮编:312000;联系人;赵建强、樊丹萍;联系电话:13004623610,1375758099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绍兴弛尔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8月4日14时30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召开方式请电联绍兴弛尔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603破24号
本院根据尹再鑫的申请,于2023年5月18日裁定受理其申请绍兴标冠纺织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绍兴大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绍兴标冠纺织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绍兴标冠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7月30日前(含30日)向绍兴标冠纺织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街260号金丰大厦商务楼8层绍兴大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邮编:312000;联系人:赵建强、樊丹萍;联系电话:13004623610.13757580991】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绍兴标冠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绍兴标冠纺织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8月10日14时30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召开方式请电联绍兴标冠纺织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852号
温州国晨包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行歌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你立即返还剩余包装袋款项计111390.7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8月10日上午10时整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543号
浦江湛博工贸有限公司、胡坚勇、方群英、金佳颖、金斯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浦江湛博工贸有限公司、胡坚勇、方群英、金佳颖、金斯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8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549号
季海英:本院受理原告吴珍珍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和利息56235元及以后利息(以30000元为基准按月利2%从2016年3月14日至2020年8月19日;以10000元为基准月利2%从2017年3月6日至2020年8月19日;以40000元为基准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LPR四倍计算)。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1549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由张向宇担任审判员,定于2023年8月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11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1641号
李恩典、方盈:原告东阳市和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恩典(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85XXXX3312)、方盈(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89XXXX402X)典当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83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李恩典、方盈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东阳市和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尚欠当金600000元并支付利息、综合费用(自2021年12月15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但应扣除已支付的款项36000元);二、被告李恩典、方盈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东阳市和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三、原告东阳市和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6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李恩典、方盈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时间名座3幢723室[权证号:浙(2020)余杭区不动产权第0129095号]的抵押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东阳市和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56元,保全费4120元,合计14876元,由被告李恩典、方盈负担。被告李恩典、方盈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14876元,缴纳账户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账号:6228400387732034762,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3破28号之二
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裁定受理浙江博友纳米等离子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已无不动产、动产等财产,现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清偿,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裁定宣告浙江博友纳米等离子设备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博友纳米等离子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1008号
宁波奉化韩洋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屠荣利、邬秋飞、幸长清:原告徐法胜与被告宁波奉化韩洋厨卫电器有限公司、屠荣利、邬秋飞、沈禄福、幸长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宁波奉化韩洋厨卫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徐法胜货款253808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3年3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二、驳回原告徐法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06元,由原告徐法胜负担393元,由被告宁波奉化韩洋厨卫电器有限公司负担5013元。本案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宁波奉化韩洋厨卫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2)浙0802民初6810号
郑汪军:本院受理原告陈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802民初681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郑汪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陈宽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10月12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836号
吕林泉、袁春秀:本院受理原告江光勇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内容:1、(2023)浙0803民初83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原告撤回对被告吕林泉的起诉,本院已裁定准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2、(2023)浙0803民初836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袁春秀于本判决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江光勇承揽款18000元,并由被告袁春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922民初124号
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宋琪琪:本院受理的原告嵊泗县朝新工程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江北万顺基础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宋琪琪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起诉要点,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金平小岙渣土运输费148000元。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将于2023年7月3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嵊泗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03民初496号
章纪国:本院受理原告吴兴华为与被告章纪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3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章纪国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吴兴华货款60000元,并赔偿给原告从2023年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860元,由被告章纪国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1839号
潘猛(3310821988****0736):原告浙江恒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潘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全部剩余租金54680.59元并支付违约金(以逾期租金为基数,自应付租金次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截止到2023年2月2日为3798.54元);2、本案律师费3000元由被告承担;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以登记其名下的大众牌轿车(发动机号CN2957)的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债务;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定于2023年8月8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至2023年8月7日止。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3年4月27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3)浙0211民初170号,开庭时间应为“2023年6月25日上午9:00”,特此更正。
本报2023年6月7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3)浙0802民初2639号,原告姓名应为“江土财”,特此更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