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美瞳网络销售
整治美瞳网络销售
通讯员 沈玲
本报讯 美瞳因直接接触眼角膜,关乎人眼安全,药监部门将其定为第Ⅲ类医疗器械。日前,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开展了一场关于网络销售美瞳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发现部分网络销售美瞳的从业者存在未办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未在产品页面展示备案凭证并以文本展示相关编号等情形,不利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给人民群众用械安全带来潜在风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对此,检察院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督促相关企业及时整改,并加强科普宣传和监督管理,提高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保障消费者用械安全。相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督促涉案5家企业立即整改网络备案、信息公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通过巡查还发现了3家企业存在同样问题,均已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