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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对向家顺诉你单位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向你单位送达浙桐乡劳人仲案﹝2023﹞892号仲裁裁决书,因无法与你联系,本委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桐乡劳人仲案﹝2023﹞892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桐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梧桐街道庆丰南路2号,联系电话:0573-88197891)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裁决决定: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工伤待遇共计183617.42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情形的,可在收到本裁决之日起30日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桐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月10日
桐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