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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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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致:武汉纯派创意营销有限公司、解砆、解智伟

  根据浙江丰蝶针织品有限公司(下称“转让方”)与郑晓华(下称“受让方”)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转让方已将其在下表所列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全部依法转让给受让方郑晓华(公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7810106012),由受让方合法取代转让方成为下列债务人的债权人。

  据此,受让方郑晓华享有债权人的一切权利,请有关债务人自本通知书落款之日起,直接向受让方履行相应的清偿义务。如债务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

  附表:

  债权转让通知书

  转让方:浙江丰蝶针织品有限公司

  受让方:郑晓华

  2024年1月17日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2024-01-17 浙江法治报2024-01-1700013;浙江法治报2024-01-1700010;浙江法治报2024-01-1700009;浙江法治报2024-01-1700014 2 2024年01月1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