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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5版:说法

聚焦“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电动自行车”被鉴定为“机动车”

发生事故后,厂家有责任吗?

  通讯员 徐贞 张鸿曌

  本报首席记者 许梅

  电动自行车出事故后,经鉴定属于机动车。受害人要求侵权人和车厂商均承担侵权责任,能否得到支持?

  日前,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11月,张某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与行人发生碰撞,行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委托鉴定机构对二轮电动车的属性及车速进行鉴定。经鉴定,该二轮电动车为两轮轻便摩托车,属机动车范畴。交警部门认为,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在驾车过程中低头看手机,致未能发现前方道路上的行人,遂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行人无责任。张某因此也被追究刑事责任。

  事隔一年后,受害人近亲属到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某保险公司、车厂商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59万余元。

  车厂商答辩称,交通事故的发生系张某未遵守交通法规、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等造成,并非因车辆质量造成。车辆属性虽被鉴定为机动车,但属性的变化并非必然导致事故发生,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案涉车辆不符合二轮电动自行车标准,经鉴定为机动车,属于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依法律规定,该产品应有警示说明。但案涉车辆《使用说明》中不仅未标明该车为机动车,且载明该车辆于非机动车道行驶,未对产品属于机动车所具有的危险性作警示标志与说明,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案涉车辆因存在上述不合理的危险,应认定存在缺陷。该产品缺陷增加了案涉车辆使用中潜在的危险性,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关联,故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车厂商对原告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31.9万余元),剩余的80%由被告张某和被告某保险公司承担。

  宣判后电动车厂商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车厂商应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要求规范生产,在使用手册上作出符合商品性能的真实描述,严格保证所生产车辆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消费者在购买电动自行车时,应注意对比查验实体车辆是否与合格证信息一致,以免买到超标车辆,给出行安全带来潜在隐患。


浙江法治报 说法 00005 “电动自行车”被鉴定为“机动车” 2024-03-14 26709170 2 2024年03月14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