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错编号葬错墓穴
孝子成被告
法院:过失造成损害,
应赔偿
《现代快报》 展昊 王晓宇
因为搞错编号,江苏连云港一市民竟将自己父母的骨灰葬入他人家的墓穴,对方发现后,双方因此闹上法庭。法院认为,该市民的过失导致的过错行为给对方造成相应损害,应对对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根据墓穴的价值,法院裁定过失一方赔偿对方各项损失5000元。
■案情
于某和卞某二人父母的墓穴靠近某国道,因相关道路改扩建工程,沿线道路的坟墓集中回迁安置,于某拿到的回迁安置墓穴编号是C-某号,卞某拿到的回迁安置墓穴编号是D-某号,两个编号的数字部分内容相同。
一天,于某去上坟,发现自己拿到的回迁墓穴C-某号竟被占用,一查竟是卞某将其父母亲的骨灰安葬在里面。于某立即找卞某理论,双方调解未果后,于某诉至法院要求卞某赔偿其墓地损失。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传统文化讲究叶落归根,墓穴从古至今都承载着家和根的意义,其在传承孝道文化和教育子女后代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墓穴作为承载逝者骨灰的场所,是人们对逝者寄托思念哀悼之情的重要载体,是人们对逝者的尊重和纪念,也是对生命的赞扬和肯定,其具有相应的精神属性。
本案中,被告与第三人签订协议书载明回迁墓穴是D-某号,而被告错将父母的骨灰葬入C-某号,未按协议书载明墓穴安葬,被告错葬的行为对原告所有墓穴及原告的精神上造成损害,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参考涉案墓穴价值,酌定原告的各项损失为5000元,被告应予以赔偿。
法院判决后,原被告没有上诉,均服判息诉。
■说法
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具有弥补法律规范自身不足的功效。
办案法官表示,本案中,当地的风俗习惯对于墓穴视为子女对父母孝道的表现,亦是家族传承的载体。墓穴不仅仅具有物的属性,也具有相应的精神属性,被告的错葬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权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以情理交融的方式引导原被告双方正确对待处理该纠纷,弘扬中华孝道传统美德,教导人们正确看待传统文化习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