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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珍珍:
我会受理的申请人舟山市普陀区名爵会娱乐厅与被申请人马珍珍合同纠纷仲裁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舟山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舟仲裁字(2023)第91号],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马珍珍向申请人舟山市普陀区名爵会娱乐厅返还进场费20000元;
二、申请人舟山市普陀区名爵会娱乐厅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三、本案仲裁费2960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申请人马珍珍承担。
上列一、三项款项,限被申请人于本裁决送达之起一个月内支付给申请人。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舟山仲裁委员会 2024年5月14日
公 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