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后发现“次顶楼”实为顶楼?
男子将原房主告上法庭,法院这么判
嘉兴政法融媒体中心 彭佳敏
通讯员 曹佳燕
交房后发现自己买到的楼层不是次顶楼,男子将原房主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违约金。近日,海宁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郭先生想买一套次顶楼的房屋,通过中介,相中了张女士的商品房。张女士的房屋位于一栋总层高23层楼的22层。2022年12月底,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办理了案涉房产的权属转移登记,郭先生也将购房款支付完毕。
然而房屋交付后,郭先生却发现,自家楼上是露台而非住户,也就是说,22楼算是顶楼。
原来,郭先生所购房屋大楼确实共23层,但1至22层每层均有4户,到了23层只有中间两户。而郭先生购买的房屋恰好是22楼的边套,楼上就是露台。
郭先生认为,张女士在售卖房屋时没有告知房屋的特殊构造,导致自己受到欺骗,一气之下将张女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张女士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张女士也感到很委屈,表示与售卖房屋有关的事项均委托中介处理,郭先生在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前,也从未告知对次顶层的偏好或表示过不愿意买顶楼的意向,且郭先生买房前曾多次上门实地查看,自己以为郭先生知道楼层的情况。
法院调查发现,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前的10天内,郭先生看过案涉房屋共计3次,过程中,郭先生、张女士及中介均在现场。郭先生陈述,看房时主要查看房屋的户型、装修等,并未上到楼顶。
海宁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张女士是否违反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双方在磋商阶段主要通过中介进行联系,郭先生和中介均未曾直接向张女士询问过案涉房屋是否为顶楼,张女士也从未阻止其对案涉房屋楼顶进行查看,案涉房屋是否为顶楼的问题本身是客观事实,不存在隐蔽性,也不属于房屋瑕疵,被告张女士不负有法定的告知义务。因此,被告张女士不存在故意隐瞒的行为。
其次,原告郭先生曾3次前往案涉房屋查看,均未发现案涉房屋楼顶并无其他房屋的情形,如原告对于次顶楼的情形认为属于影响合同是否订立的重要条件,则可在合同中特别注明、或主动去查看,再或进行询问,但原告均未有积极作为,理应对合同成立的后果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郭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