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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说法

参加闯关节目时受伤责任在谁?

律师:“特别说明”不能成为免责声明

  杭州政法融媒体中心 余悦琴

  5月27日,“快乐向前冲录制时多人摔骨折且未获赔”一事登上微博热搜,引发网友热议。据相关媒体采访报道,涉及的综艺节目是山东卫视的大型水上闯关节目《快乐向前冲》,出事的赛道设置在山东省金乡县羊山古镇军事旅游区(以下简称羊山景区),落水受伤的参赛者接受采访时表示,对于后续处理,节目组工作人员给的说法是“联系保险公司处理”。

  记者通过媒体了解到,在报名选手签订的《参赛协议书》中,有一条“特别说明”——报名选手需要清楚了解参与此类节目属于竞技综艺类比赛。山东电视综艺频道与金乡羊山古镇军事旅游度假区在确保比赛的硬件设施完好的同时做好了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乙方(参赛者)对此没有任何异议。节目中如出现意外,除保险公司赔付的损失外,甲方(节目组)不再支付乙方(参赛者)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损失。

  对此,有参赛者提出质疑:这算不算霸王条款?对于硬件设施的安全保护,节目组真的做到了吗?截至目前,节目组的工作人员还没有对这些疑问作出明确回复。

  那么,参赛者在参加此类闯关节目时受伤,节目组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参赛协议书》中的条款是否能成为免责声明?记者联系了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钟华进行解惑。

  钟华认为,山东电视台作为该节目的组织者、录制者,应对节目参与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电视台在考虑综艺节目的挑战性、刺激性时,也应承担起人员以及场地的安全保障义务。节目参加人员在录制节目过程中受伤,受伤者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据实要求电视台支付如下费用: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如有)、营养费(如有)、交通费、后续治疗费(如有)、残疾赔偿金(如有)、鉴定费(如有)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有)等。

  电视台虽然在协议书中约定了免责条款,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约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此,电视台提出的免除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说法难以成立。

  而对于羊山景区在整个事故中的责任划分,钟律师认为要看景区的设施设备设置时是否有安全隐患,如果证明有瑕疵或者安全隐患的存在,景区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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