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妈妈因盗窃罪获刑,
申请监外执行
检察官发现猫腻,依法监督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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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钟园园 胡志坚 本报记者 马丽红
“杨某某假借哺乳之名,意图逃避刑罚执行,根据相关规定,建议对杨某某不予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近日,平阳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的意见被采纳,最终杨某某被收监执行。
2023年12月,杨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杨某某以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法院申请监外执行,法院拟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向平阳县检察院征求意见。
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平阳县检察院依法对该案予以审查。检察官查阅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亲子鉴定文书、户口簿等材料后,发现杨某某可能不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检察官实地走访了杨某某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发现她家中并没有需要哺乳的婴儿。
“你的孩子目前是否由白某某实际抚养?”根据杨某某交代,其实她确实喂养过孩子一段时间,但由于经济条件有限,于是和丈夫共同决定将孩子交由亲友白某某抚养。随后,检察官来到白某某家中,面对检察官出示的证据,白某某最终如实讲述了事情的经过。
原来,白某某婚后一直希望能有自己的孩子却未能如愿,得知杨某某怀上第三胎,便与杨某某协商等孩子出生后将孩子交由她来抚养。杨某某最终接受了白某某的提议。孩子出生后不久,杨某某因盗窃他人财物被拘留,后被取保候审,之后杨某某便将孩子交由白某某抚养。
为全面评价杨某某是否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平阳县检察院建议法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对杨某某开展调查评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后认为,杨某某有多次盗窃前科,认罪悔罪态度差,社会危险性较高,在该辖区不具备社区矫正监管条件,不适宜对其进行社区矫正。
为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增加司法透明度,切实防止“纸面服刑”,在今年3月召开的听证会上,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出示了社区矫正机构社会调查评估结论等。综合调查结果和听证员意见,平阳县检察院认为,虽然该孩子系杨某某所生,但杨某某在生育后不久就将其送交他人抚养,未履行哺育、抚养义务,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且之前有多次违法犯罪记录,再次犯罪可能性较大,具有较高社会危险性。据此,平阳县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意见,对杨某某不予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该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目前,杨某某已被依法收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