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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六康综合门诊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MACJ74QF3P):
本机关因你单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一案于2024年3月5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将《催告书》送达给你单位,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催告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本催告书视为送达。
你单位应当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缴纳罚款人民币柒万叁仟元整,缴纳加处罚款人民币柒万叁仟元整。
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杭州市西湖区莲花峰路35号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综合行政执法队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此权利。在催告期满后仍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9月30日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浙江原壤环境修复工程有限公司出资人已决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现公告如下:浙江原壤环境修复工程有限公司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45天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放弃权利。
本公司清算组联系电话:15888746929 联系人:陈女士。
浙江原壤环境修复工程有限公司 2024年9月30日
浙江原壤环境修复工程有限公司注销公告
乐清市引领数控系统有限公司与温州创盟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国家法律及财政部、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乐清市引领数控系统有限公司与温州创盟企业咨询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2024年9月1日签署),乐清市引领数控系统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温州创盟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乐清市引领数控系统有限公司与温州创盟企业咨询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温州创盟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温州创盟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特此公告。
温州创盟企业咨询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5857775557
乐清市引领数控系统有限公司
温州创盟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2024年9月30日
标的债权明细 币种:人民币,金额:万元
基准日2021年9月27日,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9月27日,具体情况见下表: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基准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2024年9月26日陈金仙自愿将(1999)富经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2000) 富法执字第276号民事裁定书[富国用(98)字第162号]。(2000) 富经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2000)富法执字第984-1号、(2000) 富法执字第984-2号民事裁定书项下所辖债权、物权全部权利转让给浙江东富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签订《债权物权转让协议》。
根据陈金仙与浙江东富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达成的债权物权转让协议,陈金仙将(1999)富经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2000) 富法执字第276号民事裁定书[富国用(98)字第162号]。(2000) 富经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2000)富法执字第984-1号、(2000) 富法执字第984-2号民事裁定书所辖债权、物权全部权利(包含相关权益对应的借款合同、抵债合同、还款合同、担保合同等)依法转让给浙江东富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陈金仙现通过公告并通知上述债权、物权相关权益有关的借款人、担保人、法院判决和裁定确定的责任人及其相关当事人、义务人债权、物权转让的事实。
陈金仙作为上述债权物权及相关权益的转让人,浙江东富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物权及相关权益的受让人,现要求上述债权、物权的借款人、保证人、义务人等相关当事人立即向浙江东富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履行相关协议约定的或法院判决和裁定的全部的义务。
注:2024年7月1日陈金仙与高建奋签订的《债权物权转让协议》双方已自愿解除及作废。
债权转让人:陈金仙
债权受让人:浙江东富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24年9月30日
债权物权转让暨催收公告
周叶高(身份证号码:3208231968****0837):
经查,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等相关资格证明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本机关依法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没收药品器械。因通过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本机关现依法对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虞卫医罚[2024]12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内容详见上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shangyu.gov.cn/art/2024/9/29/art_1229036676_59160032.html) 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9月30日
绍兴市上虞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