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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作为下列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含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024年10月28日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注: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24年9月4日的债权本金余额(单位:折算人民币万元)。借款人和担保人(含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应支付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利息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债协议、还款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浙商银行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或担保人、承债主体、清算主体负担的诉讼费、律师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2.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下列主债务人、担保人如有疑问,请与浙商银行或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联系。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系方式: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1号
联系人:黄先生 电话:0571-88261755 传真:/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联系方式:
地址:杭州市延安路528号标力大厦
联系人:吕先生 电话:0571-85779592 传真:/
公告清单
文成县大峃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决定书送达公告 (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大峃镇建设东路205号房屋)
本机关于2021年7月9日强制拆除坐落于文成县大峃镇建设东路205号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后(2022)行初2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本机关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违法。2024年3月5日,本机关收到余光华等人行政赔偿起诉状,请求国家赔偿。
2024年10月24日,本机关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赔偿决定书》。
《行政赔偿决定书》主要内容为:“在选择期限内,你们未提出意见也未选择赔偿方式,本机关决定对文成县大峃镇建设东路205号房屋以产权调换置换住宅用房的方式予以赔偿,具体如下:1、置换住宅面积160.26平方米,安排80平方米、120平方米住宅各一套,位于文成县大峃镇建设东路河庭嘉苑,国有划拨土地,你们需支付面积差价278,320元。2、搬迁费:3147元,回迁费3147元。3、安排文成县大峃镇徐村苔湖二期临时周转用房3幢108室为周转用房,周转期限为安置房交付后六个月。过渡期限为2021年7月9日至2024年7月9日,超期限未交付房屋的每月向你们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3147元。4、屋内物品损失酌情确定为40,417元。5、我机关将对赔偿款项向文成县公证处提存。你们应在赔偿决定书送达后三个月内,向文成县公证处领取赔偿款并向文成县大峃镇人民政府选择安置房并结算差价,未在规定期限内选择安置房并结算差价的,由我机关指定安置房。你们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文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到文成县大峃镇人民政府(文成县大峃镇徐汇路198号,联系电话:0577-59029780)领取《行政赔偿决定书》,也可以登录文成县人民政府网(http://www.wencheng.gov.cn/)上查看,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文成县大峃镇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