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厂房内,“法院+商会”现场解纷
燃眉之急解了,企业发展更有信心了
本报首席记者 许梅
通讯员 黄金芬 徐晰玙
本报讯 “谢谢你们,解了我们的燃眉之急。”近日,浙江某科技公司负责人李某高兴地给开化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邹炜翌打来感谢电话。
2022年8月,浙江某科技公司与衢州某电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由电子公司向科技公司提供单晶碎粉及埚底料,以实际重量结算,多退少补。2023年6月,科技公司向电子公司出具对账函,确认科技公司共付货款400万元,电子公司仅交付价值为280万余元的货物,电子公司应退还货款119万余元,对账函经双方签字盖章。但之后,电子公司仅退还了60万元的货款,尚欠科技公司59万余元货款未退还。
经多次催讨无果,2024年10月,科技公司到开化县社会治理中心申请商事调解服务。“我们企业正处在抢时间赶订单的关键时候,希望可以尽快拿到退款,投入到生产中去。”科技公司负责人李某提出诉求。
商会调解工作室的人民调解员戴华中接手案件后,多次与双方沟通交流,但一时无法协商一致。
“两家企业都是开化本土企业,双方长期存在合作关系,如何高效地化解矛盾纠纷,促成双方继续合作?”戴华中向定点联系的指导法官邹炜翌寻求帮助。
通过梳理案情,邹炜翌找出症结所在。原来,科技公司与电子公司曾在2024年初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以1吨N型单晶块料折抵19万元货款,但因为N型单晶块料价格大幅下跌,双方陷入纠纷。
“想要调解成功,就必须解决1吨N型单晶块料的处置问题。”邹炜翌建议将调解地点定在公司厂房内,共同寻求最优处置方案。
“你们来看看,这就是那吨N型单晶块料,难道就因为价格下跌了,以物抵债协议就无效了吗?况且,当时我们生产时的成本可不低。”一进厂房,电子公司负责人方某就指着货物说道。
“还没交付,价格就跌了,也不能让我们吃亏呀。”科技公司负责人李某说。
“以物抵债协议签订后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标的物未灭失,应该继续履行。”邹炜翌从法律角度进行释明。
戴华中也以第三方的身份阐明态度,“我们应该诚实信用经营,不能因为一些小利,就失了信誉。”
随后,戴华中抽丝剥茧地分析,从货物价值、提货方式、退款方式再到解除保全条件,一条条实用建议让双方心悦诚服。最终,双方当场达成调解协议,由电子公司退还47万元货款,科技公司将1吨N型单晶块料自提并解除对电子公司的保全。调解结束后,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并表示今后会继续合作。
据介绍,开化法院去年起整合商事调解资源,通过“法院+商会”调解机制,实行法官定点联系指导、诉前财产保全、提供高效优质司法服务等举措。2024年来,该院解决商事纠纷案件平均用时19.44天,同比下降25%;商会调解工作室成功调解商事纠纷212件,为企业节约诉讼成本31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