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过世后,两姐妹为争遗产闹掰了
法院:赡养不应仅限于“逢年过节回家看看”
本报记者 马丽红
通讯员 高嘉侃 张秀梅
父亲生前建房时由小女儿一家出资出力,大女儿也曾表示今后不会来分房子,因此父亲并未留下遗嘱。父亲去世后,小女儿提出自己常年照顾父亲,希望姐姐同意自己继承这套老屋,并愿意按照房屋价值的30%补偿给姐姐。但姐姐认为自己也尽到了赡养义务,执意要跟妹妹平分遗产。近日,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遗产纠纷案。
陈某与妻子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大女儿陈君,小女儿陈红(均为化名)。妻子早年过世后,陈某辛辛苦苦将两个女儿拉扯大。陈君结婚后一直住在宁波,而陈红婚后则住在定海本地。
两个女儿离开了家,陈某觉得一人住在小岛上太孤单,且年纪大了体弱多病,身边无人照顾。2005年,陈某便向相关部门申请迁到小女儿的村里建房,与小女儿一家人一同居住,方便生活照应。由于大女儿曾表示今后不会来分房子,因此父亲并未留下遗嘱。
2022年12月,陈某去世,留下村里一套自建房和8万余元存款。陈君认为,她是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且在节假日探望、陪同看病、操办丧葬事宜等方面尽到赡养义务,父亲名下房屋应由两姐妹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父亲生前存款可由双方各半分割。陈红则认为,十多年来,她日夜陪伴在父亲左右,所以希望继续住在父亲留下的老屋里,并同意按照房屋价值的30%补偿给姐姐。双方争执不下,于是诉至定海法院。
法院查明,2005年,陈某较为拮据,小女儿陈红的公公李某出资帮其建房。为避免日后发生纠纷,陈某给李某出具一份书面说明,其中载明房屋迁址过程、由李某出资25万元建房等事宜,并声明今后房屋出卖时归还出资款。在亲家公的帮助下,陈某在小女儿所在村批地、建房并找到了工作。房屋建成后由陈某居住,其日常生活均由陈红照顾。
另外,法院还查明,2022年12月,陈某去世前,大女儿陈君将其8万余元存款全部取出。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姐妹均在不同程度上履行对父亲的赡养义务,但陈红一家和父亲相邻而居,陈红在日常生活中承担了更多的陪伴、照顾、护理的义务,为陈某安度晚年提供了经济上的支持和精神上的慰藉。因此,法院在处理被继承人遗产时,本着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效用的原则,充分考虑两姐妹各自贡献,判决案涉房屋由陈红继承。目前房屋市场价值70万元左右,由于该房屋是李某出资建造,陈红负责清偿第三人李某的出资款25万元,剩余价值由大女儿取得30%份额,小女儿取得70%份额。此外,陈某剩余银行存款8万余元由两姐妹各半分割。综合折算后,由陈红补偿给陈君9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对父母的赡养不应仅限于重要节日的“仪式感”,更应包括照顾日常生活起居等劳务上的付出和精神上的陪伴抚慰。因此法院在遗产分割时,考虑到小女儿陈红在照顾父亲晚年时的更大贡献,判决由其继承父亲的老屋并分得更多份额。
另外,分割遗产时,亲朋好友长期扶助、资助被继承人,对被继承人遗产贡献较大的,可以将资助金额视为被继承人债务,在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予以清偿。本案中,李某出资建造房屋的行为,实质上是基于亲情关系对亲家公陈某的扶助,旨在帮助陈某改善居住条件的同时尽可能方便陈红照顾父亲。考虑到陈某已去世,其生前声明的出资款项返还条件已无法实现,基于公平原则,李某的出资建房款25万元可视为陈某的债务,在其遗产范围内予以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