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减产
要求“邻居”赔偿
法院:驳回!
本报首席记者 许梅 通讯员 童法
近日,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涉相邻承包地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张某和李某均租赁了位于某村的土地,且地块相邻。张某种植水稻,李某此前一直种植蔬菜,于2023年改种番薯。后李某所种番薯腐烂减产,主张是因张某在其南侧种植水稻,放水灌溉时水流入其地块,番薯地被水浸泡后,导致部分番薯腐烂,造成其损失,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按每亩地10000元的标准赔偿其损失80000元。
张某辩称十多年来均使用案涉水渠灌溉水稻,少量溢水亦属正常现象,李某所受损失是未及时清理自家田地的排水沟,与自己无关。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李某主张其种植的番薯腐烂系张某灌溉时水渠中的水满溢,致使番薯地淹没所致,但其未举证证明番薯地被淹是因水渠大量溢水,且李某系首次在案涉土地上种植番薯,而番薯收成受品种、土壤、温度、湿度、光照、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故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番薯腐烂与张某灌溉水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李某诉请依据不足,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是否构成侵权,应否赔偿李某番薯减产损失。侵权责任成立的四个构成要件为侵害行为、损害事实、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
首先,张某使用公共水渠灌溉水稻已逾十年,双方此前未有类似争议,且无证据证明2023年张某灌溉时存在不合理使用的情况,故难以认定其存在故意或过失的主观过错。其次,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张某存在明知灌溉用水大量进入李某田地仍继续用水的情况,即使存在因水渠老化、裂缝等问题导致少量水溢出,相邻方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再次,张某灌溉并非一次完成,李某作为相邻田地使用人,应当知道公共水渠的使用情况及对自己田地的影响,也应清楚其种植番薯的特性。若水渠确实存在溢水情况,其应在第一次发现后及时采取加高田埂、疏通排水沟等应对措施。最后,与水渠相邻的土地,李某此前用于种植蔬菜,系首次种植番薯,其主张的亩产及损失仅为个人推测,并无相关依据,且作物减产受多方因素影响,难以认定就是张某灌溉行为所致。综上,李某诉请缺乏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邻里间的和谐稳定不仅关系到个人幸福,还关系到社会稳定。我们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应尽量避免对他人造成妨碍,同时对于他人的行为有一定限度的容忍义务,共同维护和谐邻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