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直播间打赏50多万元
丈夫诉请返还被法院驳回
《扬子晚报》 徐韶达
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妻子在直播间大额打赏引发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丈夫将主播及直播平台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全部打赏款项,法院最终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原告小张与妻子小芳结婚多年。自2022年5月起,妻子小芳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对一个名叫小海的才艺主播产生了浓厚兴趣,不仅长期观看其直播,还成为了其直播间的“铁粉”。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小芳通过平台充值,向主播小海使用的两个账号累计打赏“金币”(平台虚拟礼物货币)高达535万余个,按照平台10比1的兑换比例,折合人民币53.5万余元。此外,小芳还通过平台内转账、为其购买外卖、衣物等方式,向小海支付了4600余元。
小张得知上述情况后,认为妻子小芳的打赏行为未经其同意,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权益。他主张,主播小海通过发送暧昧信息、发送私密照片等方式,与小芳确立不正当关系,诱导小芳大额打赏,违反相关行业规范;平台作为运营方,未尽到监管义务,允许小海使用他人实名账号直播,为诱导打赏提供便利,应与小海共同返还打赏及转账款项。为此,小张将小海及该直播平台运营方某科技公司诉至钦北区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小芳的打赏及赠与行为无效,判令两被告返还全部款项。
钦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直播具有开放性、即时性和互动性特点,主播通过提供表演服务吸引用户,用户可自主选择是否打赏。小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注册平台账号、签订服务协议,充值虚拟货币并打赏主播,其打赏行为并非单纯赠与,而是基于平台提供的增值服务和主播的表演,属于网络服务合同下的消费行为。
关于小张主张小海诱导打赏、双方存在不正当关系的意见,法院指出,小张未能提供聊天记录、照片等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关于小芳向小海的转账,因无法明确款项用途,且无证据证明系小海要求,小张诉请返还该部分款项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小芳的打赏及转账行为属于有效的网络服务消费行为,驳回了原告小张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释法:
本案中,小芳的打赏虽累计金额较大,但呈现小额、多次、长期的特征,符合日常文化娱乐消费习惯,未超出家事代理权范畴。同时,直播平台作为善意第三方,客观上无法知晓用户的婚姻状况,已按约定提供服务并履行提示义务,无需承担返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