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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微法

  杭州巨森体育服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1、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室内人工游泳馆的经营活动;2、经营期间室内人工泳池东北角和西南角游离性余氯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的要求。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已于2025年09月03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杭西卫公罚〔2025〕40号)。至今你单位尚未履行罚款5500元、加处罚款5500元。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的催告书送达给你单位,本机关现依法公告向你单位送达《催告书》(杭西卫公催[2026]2号)。

  现要求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之日起十日内,将未履行的罚款5500元、加处罚款5500元,按《杭州市西湖区卫生行政处罚缴款通知单》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你单位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你单位有权在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到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48号杭州南都研发大楼B楼422室杭州市西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湖区卫生监督所)办公室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此权利。特此公告!

  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3月13日

  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健康局催告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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