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非遗传承筑牢法治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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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评论员 迟宽喜
当龙泉青瓷的冰裂纹在匠人手中绽开,当绍兴黄酒的醇香在岁月中沉淀,当浙派古琴的余韵在山水间回荡——这些浸润着浙江大地智慧与美学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早已成为“诗画江南、活力浙江”的生动注脚。然而,在非遗日益融入现代生活、走向产业化发展的今天,商标抢注、技艺仿冒、数字侵权等法律风险也随之凸显。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这些“活态文化”的传承与创新保驾护航,已成为我们必须直面的一项紧迫法治课题。
当前,非遗正从“抢救性保护”逐渐迈向“创新性发展”,法治领域面临的挑战具体而深刻。其一,权益界定模糊是核心症结。非遗多由社区、群体世代传承与发展,其权利主体具有集体性和一定模糊性。一些广为人知的名称被他人抢注为商标,或核心技艺被简单仿制时,谁有权主张权利、依据何在,往往在实践中引发争议。这暴露了传统以个人主义和“作品完成时点”为核心的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具有集体性、延续性特质的非遗时所面临的不适应。其二,数字化带来的新问题亟待法律回应。非遗的数字化采集、存储、传播与再创作已成为常态,但由此产生的数字化成果版权归属、网络空间衍生作品侵权认定、数字资源合理使用边界等,尚缺乏清晰的法律规则。数字技术放大了传播效能,也使得侵权行为更隐蔽、更复杂,对现行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适用挑战。其三,保护与利用的平衡需要法治框定。合理的商业化利用是非遗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动力,但过度商业化、歪曲性使用又会损害非遗的文化内涵与真实性。如何在法律上划定合理使用的边界,既激励社会力量参与,又防止非遗被滥用或贬损,是立法与执法必须精准把握的尺度。
破解这些难题,必须首先夯实法治基石,强化制度供给。我省已施行的《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为非遗工作提供了基本法律遵循。面对新发展需求,建议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推动条例相关内容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如进一步明确权利行使代表机制。探索在法律框架内,明确经认定的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依法成立的特定社区、群体相关组织,在获得合法授权后,可代表该群体对涉及集体权益的侵权行为主张权利。强化数字化保护的法规支撑。可在条例中增加原则性条款,明确对非遗进行数字化处理形成成果的相关权益,并对非遗数字资源的合法使用、侵权责任等作出引导性规定。细化商业化利用的规范指引。明确对非遗进行商业开发应尊重其文化内涵和传统,禁止歪曲、贬损,并鼓励建立利益分享机制。
同时,要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的屏障作用,建议司法机关关注非遗保护中的新型法律问题,通过典型案例审理,探索界定非遗衍生作品的独创性标准、厘清传承人创新成果与集体传统智慧的边界、认定数字化侵权责任等,为相关立法完善和市场行为提供明确的司法指引。
此外,需推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性适用与衔接。鼓励和支持非遗相关社区、协会等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从源头构筑预防性保护网络。对于传承人基于传统技艺完成的、符合专利授权要件的实质性技术革新,或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应积极引导其通过申请专利、登记著作权等方式获得保护,清晰界定个人智力成果。行政部门应加强联动,市场监管、文旅等部门可建立协作机制,对恶意抢注非遗相关商标、制售假冒伪劣非遗产品等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法治的目的在于保障良性的秩序与活力。筑牢法治防线,离不开技术赋能与社会共治。我省建设的“浙江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等数字化平台,不仅是展示窗口,更应成为权威的“数字档案库”,为非遗的确认、研究乃至未来的维权提供扎实的数据证据。在清晰的法治规则框架下,应鼓励社会力量、市场资本在尊重非遗本真性的前提下进行创意开发,形成“保护-传承-创新-收益-反哺保护”的良性循环。最终,要让非遗真正“活”在当下,必须使其融入现代生活,通过社区传承、学校教育、公共文化服务等多种途径,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珍视和保护非遗的法治文化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