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潜入同行厂区偷拍
法院:公司需连带赔偿
通讯员 马林 本报首席记者 许梅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的企业为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信息,不惜采取非法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此类行为不仅可能导致员工个人面临法律制裁,还可能使所属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日,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因员工潜入同行厂区偷拍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系一家智能快递柜研发与生产企业,拥有多项发明专利、外观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权。2025年4月27日下午,被告王某谎称物流人员,搭乘物流车辆混入原告公司,并在园区内擅自拍摄照片和视频。其行为很快被原告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后经过调查认为,王某谎称物流人员混入厂区、私自拍照,扰乱单位秩序,依法对其进行200元行政罚款处罚。
原告因被告王某的闯入行为,自当日16时开始停工停产进行全厂区排摸,后于18时30分恢复生产。因无法明确王某在摄像头盲区内是否有过其他行为,以及对生产线是否造成了潜在影响,原告出于安全考量,于2025年4月28日下午16时至2025年4月29日下午16时再次停止生产,并对仓库、车间进行全面盘点。
原告主张,王某的行为导致其共停工10.5小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至少210万元,遂将王某及其所在的A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辩称其停留时间短,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且原告主张的损失缺乏客观依据。A公司则辩称,王某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的个人行为,公司从未教唆或指使,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对生产经营场所采取封闭管理,其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属于重要技术资产。王某明知无正当途径,仍冒充物流人员混入厂区偷摄偷录,严重影响原告生产经营,已构成侵权。
同时,王某系A公司的制造部部品车间经理,原告主营智能快递柜的研发、生产,与A公司在经营范围、目标客户上有重叠。公安机关询问笔录显示,王某前往原告厂区系与其上级彭某商议的结果,彭某对此知晓并放任。王某在试图以应聘名义进入未果后,通过公司关系获取物流司机电话进入厂区,并明确表示是“我的上司彭某派我来的”。
法院认为,A公司作为同样生产快递智能柜的同业竞争者,试图通过不法行为获取竞争公司的商业秘密,扰乱了公平诚信的商业竞争秩序。被告A公司与被告王某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损失金额,原告主张停工损失210万元,但未能提供生产报表、第三方评估报告等客观证据。不过,王某的擅自闯入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产能减少与利润损失。因无法查明原告实际损失或被告侵权获利情况,法院综合考量后,酌情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
判决后,被告公司已履行8万元赔偿。
法官说法:
商业竞争必须守住法律底线,本案的判决厘清了商业竞争中的两个关键法律问题。
第一,商业秘密保护不限于“泄露”,非法窃取及干扰生产经营的行为本身即构成侵权。企业的封闭厂区、未公开的生产流程、零部件工艺、发货数据等,均属于维系企业核心竞争力、具有重大商业价值的无形资产与技术、经营信息,即便王某没有将照片外泄或使用,其以欺骗手段潜入厂区偷拍的行为,已直接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构成侵权。
第二,准确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企业不能以“员工个人行为”为由推脱责任。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属于职务行为,不能仅看员工是否超越内部授权,而应综合考量行为人的身份、行为目的以及是否为了单位利益。本案中,王某潜入竞品厂区偷拍,不仅得到了上级管理人员的授意,还利用了公司的资源,其核心目的更是为了“提高公司产能”。这种与职务高度关联的行为,显然不是纯粹的个人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即便公司未下达明确的书面指令,只要管理人员知情、放任甚至提供便利,公司便难逃连带赔偿的法律制裁。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同行开展公平竞争是企业的自由,但前提是必须恪守法律底线,遵守市场规范。法律的底线,不容触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