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好“零抚养费”
如今还能反悔吗
《扬子晚报》 徐韶达
父母离婚时约定母亲“不承担任何抚养费”,十多年后女儿却将母亲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抚养费。当年的协议还算不算数?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抚养费纠纷案。
2013年,张三与李四(均为化姓)协议离婚,约定1岁多的女儿小张由父亲张三直接抚养,母亲李四不承担任何抚养费,同时从夫妻共同存款中预留数万元作为小张的“生活营养费”。
十多年后,已上初中的小张向法院起诉,要求母亲支付抚养费,并提交了村委会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及教育部门资助材料。父亲张三出庭表示,自己无固定工作,靠务农和打零工维生,收入不稳定。母亲李四则称,自己已再婚且无工作,还需抚养继子女和婚生子女,无力额外负担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合法有效,双方应诚信履行。但法律也允许子女在确有必要时提出超出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经查,小张提交的证据仅能反映家庭一般性经济困难,既无法证明父亲的抚养能力较离婚时发生根本性恶化,也无法证明自身产生了突发性大额开支。日常求学和生活成本的正常上涨,不构成法律上的“必要变更情形”。据此,法院未予支持小张的诉讼请求。审理中,李四自愿给付小张1万余元,法院予以确认。小张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