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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7版:案卷

    宁波海曙香溢融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浙江舟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法律及财政部、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宁波海曙香溢融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浙江舟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合同》(编号为XYJFZR202206001),宁波海曙香溢融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资产收益权及对应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因债权清收而获得的主债权、利息、担保债权、违约金、损失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依法转让给浙江舟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宁波海曙香溢融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浙江舟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浙江舟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浙江舟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义务。特此公告。

  宁波海曙香溢融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联系电话:

  浙江舟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联系电话:

  浙江舟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海曙香溢融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2026年8月24日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22年6月29日的债权本金及截至2019年1月20日的利息金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浙江舟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已经进入诉讼程序及执行程序的,并已由宁波海曙香溢融通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清算责任。


浙江法治报 案卷 00007 2026-08-24 浙江法治报2026-08-2400015;浙江法治报2026-08-2400012;浙江法治报2026-08-2400014;浙江法治报2026-08-2400013 2 2026年08月24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