匪夷所思!男子浏览视频学着“手搓毒品”
法院:犯制造毒品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本报首席记者 许梅 通讯员 何嘉仪 陈嘉豪
近年来,网络科普蓬勃兴起,许多人受益良多。不过,有些不法之人却盯上这个,为自己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铺路”。近日,在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就出现了令人匪夷所思的情节——被告人吴某某通过网络科普视频学习“在家手搓毒品”,最终因犯制造毒品罪,被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吴某某曾有吸毒史。2026年3月以来,吴某某因经济拮据,遂萌生制毒挣钱的想法。为学习掌握制毒技术,他专门浏览网络科普类视频,重点研究实验的提纯、蒸馏以及合成步骤,刻意模仿学习视频中制作流程与细节。为进一步达成制毒目的,他还在网络平台上购买了相关原材料,在家进行实验试图合成卡西酮。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吴某某住所扣押到粉末、晶体等物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卡西酮类物质属于国家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出于牟利的目的,仍然购置化学原料,着手进行提炼、合成,其行为触犯刑法,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了制造毒品罪。被告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二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告人吴某某出于牟利的目的,采购化学原材料,借助网络视频试图制造卡西酮,虽未制出成品,即被公安机关抓获,但其违法行为已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制造毒品罪的未遂。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浏览制毒教学视频、购买管制化学试剂均属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