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治报 数字报纸


00004版:说法

大排档油污外溢
致行人滑倒受伤

法院:须承担侵权责任

  通讯员 高嘉侃 包铭欣 本报记者 陈毅人

  行人路过大排档,因店门口油污外溢滑倒受伤,是自认倒霉还是可以依法维权?近日,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权纠纷案件,认定大排档经营者对门前油污外溢存在过错,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某日傍晚,洪女士与同伴行经舟山市普陀区某大排档门前时,该店门口沉淀池油污外溢,顺着路面坡度蔓延至人行道。洪女士踩到油污不慎滑倒,送医后经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花费医疗费1000余元。

  事后,洪女士将大排档及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大排档辩称,油污系小区排污主管道堵塞后反流所致,清理责任在物业公司,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沿街餐饮商铺经营者,大排档对其经营场所及门前公共区域负有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案涉油污沉淀池系该大排档独家管理使用,油污外溢系其经营活动导致。事发前十余分钟,店员已发现油污外溢,但既未及时清除,也未设置警示标识,致使危险状态持续。故大排档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至于物业公司,法院认为,大排档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对油污外溢或路面维护存在过错,且油污外溢系突发事件,事发后大排档才通知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客观上无法及时采取措施,故不承担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大排档赔偿洪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大排档不服,提起上诉。近日,舟山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从事餐饮经营的商户,有义务确保其排污设施不对外部公共环境造成危险,一旦发生油污外溢,必须立即清理并设置醒目警示标志,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因此,经营者除做好场所内的安全保障外,也要重视门前临街区域的卫生与秩序,定期排查排污、防滑、消防等措施是否到位,这不仅是依法经营的底线,也是维护公共安全的必然要求。


浙江法治报 说法 00004 大排档油污外溢
致行人滑倒受伤
2026-08-25 28197261 2 2026年08月2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