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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平安

  杭州萧山益农园艺场:

  申请人朱亮亮(身份证号码:341203198512042235)向我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你单位为朱亮亮的用人单位。我局于2026年8月17日受理本案。根据申请表所述:2026年6月16日8时30左右,朱亮亮在你园艺场施工的杭政储出(2022)13号地块景观绿化工程项目使用切割机切割下水道管道时,左手被切割器割伤。经杭州市萧山区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腕肌腱损伤(左腕拇长度、拇短伸肌腱断裂),左腕开放性伤口,上肢损伤,桡骨骨折,神经损伤,肌腱损伤。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杭萧人社举证(2026)472号用人单位告知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领取用人单位举证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之规定,若你单位不认为朱亮亮是工伤的,你单位有权收到本告知书之日七日内向我局书面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据,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联系人:寿峰、田伟丰; 联系电话:0571-89653733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558号

  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9月30日

  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人单位举证告知书公告


浙江法治报 平安 00003 2026-09-30 浙江法治报2026-09-3000022;浙江法治报2026-09-3000020 2 2026年09月3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