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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26年9月7日裁定受理浙江义乌华康工业供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康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债务人须知华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债权人须知华康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6年11月3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地点及电话: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总部经济园B6 幢 22 楼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楼律师,15967963743。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及财产持有人须知华康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四、会议须知义乌市人民法院定于2026年11月10日上午9:15通过互联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特此公告。
浙江义乌华康工业供销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9月30日
公 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