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08年12月1日
余永耀: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解放路支行诉被告余永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登记的户籍地址居住,现住何处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08)上民二初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余永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解放路支行借款本金196481.44元。二、被告余永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解放路支行借款利息、罚息、复利11591.92元(计算至2008年11月6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1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余永耀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21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诸葛荣: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诉被告诸葛荣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不在身份证地址、登记的户籍地址居住,现住何处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08)上民二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诸葛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信用卡透支所欠款项23205.83元。二、被告诸葛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公告费65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元由被告诸葛荣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徐谷平:本院受理原告林德顺诉被告浙江鸿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登记的户籍地址居住,现住何处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08)上民二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谷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林德顺支付模板款131630元。二、被告徐谷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林德顺支付计算至2008年5月28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6585.38元,并支付以13163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自2008年5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三、驳回原告林德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48元,公告费650元,共计5998元,由被告徐谷平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348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赵益明:本院受理原告张吉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1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朱利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中山支行诉被告朱利芬、杭州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杭州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11日注销。本院于2008年10月6日中止诉讼。后原告以被告杭州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为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为由,向本院申请将第二被告变更为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本案于2008年11月21日恢复审理。因你不在登记的地址居住,现住何处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08)上民二初字第255号案件变更后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2394578.19元;2、判令被告一支付利息103143.06元(计算至2008年2月29日),该款要求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由被告一承担,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送达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1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08年8月18日受理了顺特电气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第GA/01 00832247号兴业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08年7月10日,收款人浙江浙大网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209000元,出票人浙江浙大网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账号69300100027938,付款行:兴业银行杭州分行,第一被背书人:顺特电气有限公司)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08年11月26日作出(2008)下催字第48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08年9月5日受理了浙江省十里坪羊毛衫厂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第AA/01 84923489号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08年8月15日,收款人浙江省十里坪羊毛衫厂,出票金额人民币157469.52元,出票人浙江东方集团茂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账号800104773608094001,出票行:中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08年9月9日作出(2008)下催字第50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王长江:本院受理原告杨常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天(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40在本院的第三号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本案由张炜、徐加龙、岑宪权组成合议庭负责审理。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俞国淼: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财担保有限公司诉你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江民二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俞国淼支付给原告浙江中财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90927.14元。二、被告俞国淼支付给原告浙江中财担保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49683元(计算至2007年11月18日)。上述一、二两项合计640610.14元,被告俞国淼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05元,由被告俞国淼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周密:本院受理原告冯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江民二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密支付给原告冯斌借款人民币40万元。二、被告周密支付给原告冯斌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12516元。上述一、二两项合计人民币412516元,被告周密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9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620元,公告费人民币650元,合计人民币10762元,由被告周密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吴愉平:本院对徐明明诉吴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杭西民一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杭州顺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之江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