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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版:一版要闻

4年前的“入户抢劫”案改判刑期




      本报讯 因犯抢劫罪已在监狱服刑的上虞人王立峰做梦也没有想到,本以为铁板钉钉的刑期,经绍兴市检察院的抗诉得以改判,王立峰的刑期也从原来的11年改为6年有期徒刑。与王立峰一起参与抢劫的其他5人的刑期均得到相应的改判。4年后的这一改判,使得6人共少坐了15年半的刑期。而导致刑期出现变化的原因,只是因对“户”的理解有异。

      事情还得追溯到2004年3月25日晚上,王立峰伙同杨龙、徐东钧、祝桦均、王华君、夏其军等人,持刀抢劫了设在上虞崧厦浙海村何某家里的赌场,共抢得2000余元现金和8只手机,合计人民币6000余元。案发后,王立峰等相继被警方抓获。同年12月,上虞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入户抢劫罪判处王立峰有期徒刑11年,另5名同案犯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至6年不等的刑期。

      今年,绍兴市检察院在审查往年的判决中重新梳理了这起案件。发现因对“户”的理解不同,导致法院将该案定性为“入户抢劫案”造成判决过重。承办检察官认为,“入户抢劫案”中的“户”不仅仅是指抢劫的场所,更是要看抢劫的对象,原审被告人有明确的抢劫赌场的故意,主观上指向的抢劫对象是赌场和参赌人员,不具有抢劫住户家庭成员的故意;客观上也只抢劫参赌人员的财物,未对何某家庭成员及其财物进行侵犯。根据主客观要件相一致原则,该案应认定为普通抢劫。原审判决认定为“入户抢劫”不当,适用法律有误。

      今年10月,绍兴市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11月25日,绍兴市中级法院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理由,撤销了一审法院对王立峰等人抢劫的量刑部分。

      据介绍,我国刑法规定“入户抢劫”为法定加重情节,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入户抢劫”直接威胁到了户内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从重打击此类犯罪。但同时也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对“入户抢劫”中的“户”进行客观的分析认定。■陈镇南


浙江法制报一版要闻00014年前的“入户抢劫”案改判刑期 2008-12-02 2 2008年12月02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