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修正 社会开言路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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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于11月30日截止。在草案向外界公开征求意见的一个多月时间里,社会各界广开言路,提出了许多的真知灼见。
意见之一 应成立专门的国家赔偿审判庭
如同法院设有审判委员会办公室一样,法院赔偿委员会也设立了办公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法院赔偿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志新 在实践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行使了委员会的权力,这使得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带有行政色彩”、“不伦不类”。几乎所有赔偿委员会的委员,都是由法院几个主要业务庭的庭长组成,由于这些庭长本身还要兼顾大量的审判业务和管理工作,于是,真正办案子的却是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的人。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 若由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办案,名不正言不顺,但实际上恰恰是办公室主任在行使这个权力。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陈春龙教授 建议把赔偿委员会从法院中“剥离”,改设在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更名为“内务司法委员会司法赔偿委员会”,若人力薄弱,可借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系统的工作人员,受理国家赔偿案件。
意见之二 将归责原则多元化
许多法学专家、学者、以及法律实务界的官员在“归责原则”上普遍认为,“违法归责原则过于单一”,可能会影响国家赔偿法实施的效果,建议在《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中取消这个原则或增加其他原则。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院教授高家伟 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太关注对个人违法的追究和惩戒,对受害人的赔偿却关注不够。同时,由于追偿制度的存在,也导致了国家赔偿法正在变成“责任追究法”。按照国家赔偿责任的目的,应该从违法惩戒性的法律责任向公平服务性责任转变。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 “违法”的措词会在实践中造成较大的副作用,“有些国家机关愿意赔钱,但不愿意戴‘违法’的帽子”。就此条款来看,建议将“违法”两字去掉,同时将其改为国家赔偿法的适用范围,去掉“违法归责原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庭、刑事赔偿办公室主任刘志远 之所以一些赔偿义务机关不愿意赔偿,是因为“错误责任追究”的结果,还是要从保护赔偿请求人的角度出发,既要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保障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最好实行结果归罪原则。
意见之三 赔偿程序范围标准尚需考量
法律实务界将现行的国家赔偿制度用“一高一低、一宽一窄”来形容:申赔门槛高、赔偿数额低、法官裁量权宽、赔偿范围窄。此次的修订草案虽然在国家赔偿的程序、范围、标准等方面有了大幅度的改进,但是诸多的专家学者仍然觉得修订草案“还不够积极”、“步子还不够大”。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 建议国家成立专门的基金,并且保证费用不断增加,使国家赔偿基金良好运作。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 在社会自治领域,比如高校和学生的关系,各种行业组织和成员之间的关系,这些不完全适用于私法、行政法、公法调整的范围,如果国家赔偿制度不归纳此领域,“四不管的话,问题会很多”。
■李亮 据《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