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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版:案卷

兄妹争遗产争出姓名权官司




      古稀兄妹争遗产

      2004年5月,缙云县法院受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原告是74岁的云。云在诉状中说,她和山都是虞某的养子女。1947年虞某出嫁。缙云县五云镇上有栋房屋是养母虞某在1937年亲手建造的。1971年养母去世,但没有留下遗嘱。养母留下的房屋也一直没有分割,而是由兄长山居住。云说,这栋房屋她应该分得一半。

      因案情复杂,此案几经周折,2007年12月,缙云县法院判决认为,由于1951年全国进行了土改,对田、地、房产等生产资料和主要的生活资料重新进行了分配。云和山两兄妹争议的房屋当时参加了土改,参加的人员有山、虞某以及山的妻子和女儿四人。因此该房屋应属于四人所有,而虞某只有四分之一的份额。虞某死后,房屋一直由山在使用、管理和收益,云没有提出过异议,当她在2003年提出异议时已经超过2年诉讼时效。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云的诉讼请求。

      兄长冒充妹妹投书法院

      2006年,就在兄妹俩的遗产纠纷官司打得不可开交的时候,缙云县法院和丽水市中级法院收到了两封来信。两封信的内容大致一样,信中落款人均是云。信中说:

      她是云,她的儿子黄某为自己的私利上法院告她的哥哥山,她从来没有答应过,也不同意打官司。哥哥山一贯对自己很好,是个好人。她的儿子黄某是个律师,认为自己有一套,同时还在外宣扬审判长和自己关系好,官司一定能打赢。

      

      妹妹告哥哥侵犯姓名权

      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这两封信的事最终让妹妹云知道了。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山认为自己有可能败诉,于是就盗用妹妹的姓名,捏造和虚构事实,向法院投书,诋毁名誉和人格……”兄妹之间的继承遗产案件还没有落槌,妹妹云及其儿子黄某就以侵犯姓名权和名誉权为由将哥哥山告上了法院。

      法院在调查山时,已近80高龄的山在医院里承认了自己冒名投书的事。他说,当时妹妹云所在村的人向他反映外甥黄某在村里宣扬说自己跟法官很熟悉,官司肯定可以打赢。听了这话,他心里气不过,于是就以妹妹的名义把道听途说的内容反映到了法院。

      尽管兄长山在法院调查时一再承认自己错了,但他还是要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兄妹官司一胜一负

      缙云法院在今年5月对山和云的姓名权、名誉权官司作出一审判决。一审认为,山以云的名义同时投信给法院,侵害了云的姓名权,同时这两封信还对黄某的名誉造成了损害。

      按照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禁止他人盗用、假冒。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由此,结合此案中侵权的实际情况,法院一审判决山在判决生效之日向云和外甥黄某书面道歉,并分别赔偿云和黄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元、300元。

      因不满一审法院判决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云和黄某母子提起上诉,要求法院判令山分别赔偿他们母子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和5001元。

      近日,丽水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云和黄某母子二人的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山和云之间的官司终以一胜一负而结束,这样的结果也许双方原本都不愿意看到,但是从起点到终点,长达4年多的官司长跑也许能让兄妹俩悟到很多。(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夏松


浙江法制报案卷0008兄妹争遗产争出姓名权官司 2008-12-02 2 2008年12月02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