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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版:法镜




      抛砖引玉

      手机短信诈骗已成为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除了公众加强自我保护外,相关部门和单位也应有更积极的作为,包括健全法律、法规,共筑防范体系,形成打击合力。

      遏制短信诈骗应从源头入手,手机实名制可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对移动通讯工具是否应实行实名登记制度,这一问题随着手机成为大众化通讯工具起就一直在争议,多年来未能达成共识。信息产业部(或更高层次)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法规加以规范,在此之前各大运营商应先加强对旗下销售商的管理,实行实名登记。

      信息群发器是短信诈骗借助的重要作案工具,必须实施有效管理。信息群发器属于新兴产品,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信息产业部近年发布的法规对此均未涉及,应尽快出台相关的管理制度,并逐步上升为法规,以规范该行业的管理,做到定点生产、定点销售,并实行严格的用户审批制度。

      短信诈骗最终是通过银行实现的。因此,银行应严格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对资金收付异常的个人存款账户实施监控并及时报告,并采用适当方式使客户能随时识别真假客服电话。同时,应增加银行未履行义务对客户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从而促进银行规范操作,规避风险。

      更重要的是,公安部门应改变介入方式。对该类案件,目前公安部门总是在接到受害人举报后立案侦查,破案效果不甚理想。要在案件的侦查中赢得主动,公安部门首先应将打击短信诈骗案件作为一项关系民生的重点工程来处理,充分利用现有警力资源,打破案件管辖权、金额起点标准限制等,以便更好地打击短信诈骗案件。

      此外,公安机关应与金融系统相互配合,定期或不定期通报短信诈骗相关信息,以便银行在办理业务时进行重点关注。还应鼓励公民树立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及时举报各类疑似诈骗信息。


浙江法制报法镜0007 2008-12-05 2 2008年12月05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