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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版:法境

给招投标制度设一道“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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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并不出在招标法本身存在的缺陷,而在于执行这项制度的体制环境和人员素质。”全国人大代表、富润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赵林中近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要针对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腐败”现象,完善我国的招投标制度。

      赵林中指出,招投标是一种减少交易成本,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等特点的交易方式。然而,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影响了招投标制度的公正和效率。特别是在工程建设领域,问题尤为突出。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的数据显示,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商业贿赂案件中,属于工程建设领域的就占了1/4。被当作“防腐剂”的招投标制度反而为一些人创造了更多的腐败机会,有时候竟然成为商业贿赂的首要环节。

      “招投标暴露出的种种问题,折射了制度缺陷。”赵林中说,从表面上看,这与招投标法本身存在的缺陷有关。该法对招标投标一些环节缺乏强制性规定,为一些人为调控因素提供了活动“空间”,缺少责任约束和追究制度。但是从根本上说,问题并不在招标法本身存在的缺陷,而在于执行这项制度的体制环境和人员素质。如运用手中的“绝对权力”,或变相变通异化招投标制度,或以种种理由不搞招投标,或人为地为招投标制度设置不合理条件。

      赵林中建议,完善招投标制度,就要最大限度地排除招投标制度执行过程中的不正常人为因素。除了进一步突出招标主体的自主地位,减少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采取灵活的招投标方式外,更为重要的是要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评标不能由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独自承担,应依法组成一个评标委员会。”但在实践中,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人或机构组建的一个临时工作小组,不是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活动,很难保证公平、公正。因此,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明确的监管目标和合适的监管人员。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直接干预招标投标活动,导致大量寻租现象和腐败案件。

      建立有效的制度实施机制迫在眉睫。赵林中认为,《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则是招投标制度的正式约束,而受到传统文化、价值观等非正式约束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的招投标制度的效用大打折扣。因此,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必须建立起有效的制度实施机制,减少操作中的弹性和例外(特权),保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使招标投标制度得到真正落实。

      ■本报首席记者 朱兰英


浙江法制报法境0007给招投标制度设一道“防火墙” 2008-12-09 2 2008年12月0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