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同城待遇”诠释公平的真谛
我省地处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有着数量众多的外来务工人员。由于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外来务工人员在为我省的发展作出贡献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治安难题。有资料显示,在每年发生的刑事案件中,有近70%的案件和流动人口有关。
以前,为了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处罚的落实到位,在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中,外来务工者由于流动性过大、难以监管,往往会比本地涉案人员承受更多的法律强制措施。
近几年,司法“同城待遇”被越来越多、越来越响亮地提出,这既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更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最佳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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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同样得到
宽严相济的机会
2007年3月13日11时,平湖市看守所内,平湖市检察院检察官正在宣读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郭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规定的抢劫行为,但犯罪时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属犯罪情节轻微,且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判处刑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二款决定对郭某不起诉。”郭某因此重获自由,同守候在外的家人团聚。
有这样的结果是郭某和他的家人不曾想到的。2006年7月30日晚上9点多,正在闲逛的郭某忽然碰到了安徽老乡王某和张某。他们和郭某并不陌生,便招呼他:“我们要去附近的一个地方搞点钱花花。”郭某便跟着两个所谓的“大哥”到平湖市新仓镇对5名学生实施了抢劫,获得赃款490元。
案发后,王、张两人很快被抓获。同年12月,平湖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5年和3年。12月底,郭某在父母陪同下从安徽老家来到平湖自首。
由于事实非常清楚,案件很快移交到了平湖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官在提审时对其进行了教育,并对其家庭进行了调查,得知其家庭人员都长年在外打工。在决定不起诉之前,检察官征求了郭某家长的意见,郭父表示愿意让孩子跟他在同一地方打工,以便经常帮教孩子,并定期向检察官汇报郭某的情况。就这样,犯罪情节轻微且有悔罪表现的外地人郭某在平湖受到了从轻处理。
“在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中,越来越多的外地人和同城的涉案人员一样获得了不捕、不起诉、判缓刑的机会。”办案检察官说,这样的变化发生在2005年之后。之前,由于帮教、监管、矫正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针对流动人口,检察院往往是构罪即捕,法院在可判缓刑可判实刑的案件中也往往是选择判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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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以人为本的价值回归
临海法院副院长陈建国有着多年的刑事办案经验。在他看来,刑事领域的“同城待遇”比起民事领域的“同命不同价”,因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仅为刑事被告人,一直以来较少受到公众的关注。但是,司法“同城待遇”不仅关系民生,也体现了一个社会的进步。因为,只有当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的权益都能得到保障的时候,才可以断言社会确实在进步。
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是缓刑的执行机关,负责对缓刑犯的监督、管理和帮教,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只明确对于缓刑犯的考察由犯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负责。而在实践中,法院往往无法确认流动人口犯罪后其居住地何在,该由何地的公安机关负责考察和监督。在这样的前提下,不少法院和法官往往就会将自由裁量的天平倾向重刑主义,将本可判处缓刑的非本地被告人判处了实刑。在这样一种逻辑思维里,惩罚和打击犯罪占了主导地位。
随着社会民主和法律意识的逐渐觉醒,公众对法律价值的审视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一个突出的特点是,文明司法和司法的人文关怀被提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因此,在一些政府部门为推动农民工同城待遇而积极努力的同时,司法界也开始着眼于司法的同城待遇。
检察官:从制度上确保司法“同城待遇”
“有公平才有正义。”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副处长贾海平说,从这个角度来说,实行司法“同城待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这体现在公、检、法领域的各个环节。就检察院而言,针对轻微刑事案件的批捕,尤其能体现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
2006年8月23日晚上7点多,在瑞安打工的江西人胡盛兴开车回公司,在一交叉路口左转弯时,撞上了横穿路口的李老太,致其当场死亡。交警认定胡盛兴负主要责任。2007年初,警方以胡盛兴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请瑞安市检察院批捕。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胡盛兴在肇事后立即自首,所在公司已赔偿李老太家属18万元,李老太的儿子也向司法机关请求对胡盛兴从轻处罚,而且胡的单位和哥哥都愿意担保他,因此提出对胡盛兴不捕。
2007年2月2日,胡盛兴被取保候审回原单位上班。车子虽然不能开了,但能够继续工作,对上有老下有小的他来说,已是喜出望外了。
贾海平说,从我省的总体情况来看,流动人口犯罪占到了总犯罪量的近70%,这其中相当一部分属于轻微犯罪。但为了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对流动人口往往是构罪即捕。“这种习惯做法,其实是一种司法惰性,既有悖公正司法,又容易造成嫌疑人在看守所内交叉‘感染’、自暴自弃,达不到应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为了从制度上确保外来人员享受到司法“同城待遇”,2007年,省检察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和谐社会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其中着重强调了对外来人员犯罪给予“同城待遇”。《意见》明确指出,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外来犯罪嫌疑人或者初犯、偶犯、过失犯等,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宽处理。又如,外来人员取保候审难的问题一直是困扰司法机关的一个难题,《意见》中明确提出:在当地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单位或住所,或者在当地连续工作、居住时间一年以上的外来人员涉嫌轻微犯罪,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对已被采取逮捕措施的外来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有个数据或许能说明问题:2006年全省不予批准逮捕的外来人员为268人,到2008年,这个数字已经增长到512人。
印记——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司法“同城待遇”显然对消除司法领域的不和谐因素起到了积极作用。临海法院副院长陈建国认为,司法“同城待遇”表面上仅是对刑事被告人的一种公平待遇,但在更深层次上,它回应了公众对户籍制度改革和社会管理的期望——不但平等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和法律对自由、公正价值的追求。
但是,我们还是应该看到,司法“同城待遇”的推进仍是任重而道远。
一方面,虽然不予批捕的外来人员人数有所增加,但与外来人口犯罪总量相比仍然偏少。其主要原因还是外来人员流动性过大,目前除了批捕之外,尚无其他更好的办法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
另一方面,后续对缓刑犯等的监管和教育改造工作又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当今社会人口流动性日益增强,户籍制度及基于户籍管理的很多措施的改革势在必行,但这并不等于要弱化对流动人口的管理,相反,对于基层基础建设,包括对流动人口的常规性管理必须加强。
目前,各地都在积极探索对于缓刑犯等的有效监督管理机制,不少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也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我们有理由相信,在重视人、尊重人的今天,司法“同城待遇”之路必定会越走越宽,追求公平正义的脚步也永远不会停歇。
■本报记者 汪嘉林
通讯员 刘中 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