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王立丰:
本委受理的(2008)杭仲字第224号申请人苏艳与你方、杭州锦江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金指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立丰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金指码实业有限公司、贾芬萍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裁决你方与贾芬萍返还股权转让款5000000元,承担已经支付的律师费22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风险告知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本委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期限届满后,本委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09年3月5日下午14点30分在本委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本委地址:杭州市湖墅南路356号锦绣大厦6楼,邮编310005,电话0571-88384235)
特此公告。
贾芬萍:
本委受理的(2008)杭仲字第224号申请人苏艳与王立丰、杭州锦江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金指码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立丰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金指码实业有限公司、你方之间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裁决你方与王立丰返还股权转让款5000000元及律师费225000元,并由你方及王立丰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风险告知书、选(指)定仲裁员声明书、本委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期限届满后,本委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09年3月5日下午14点30分在本委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本案。(本委地址:杭州市湖墅南路356号锦绣大厦6楼,邮编310005,电话0571-88384235)
特此公告。
杭州仲裁委员会
2008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