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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版:深度

律师被处罚后状告司法局

此案被称为“温州律师行业管理争议第一案”




      12月9日,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律师诉司法局行政争议纠纷案,该案被称为温州律师“第一状”。温州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处长甘细平说,尽管这是温州首例律师不服行政处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但很正常,是民主与法制进步的表现。

      律师被行政处罚

      44岁的梅山敢律师是温州苍南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今年11月,梅律师接到了主管部门——温州市司法局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他被责令停止执业5个月。

      处罚决定书中称,梅山敢在承办林某等人的案件中,“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代理”,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严重损害职业形象,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

      梅山敢对这样的处罚表示不服,于是一纸诉状递上了鹿城区法院,和司法局打起了行政官司。

      一起委托代理纠纷

      梅山敢诉司法局的行政争议案绕不开一起民事纠纷,那是5年前玉山律师事务所承办过的。2003年,苍南县灵溪镇的林某一家4人因与潘某产生房产损害赔偿纠纷,找到玉山律师事务所,委托该所代理案件。最后双方签订了委托合同,玉山所收取了律师代理费3000元,并开具了发票。

      不过梅山敢在起诉书中称,律师张某与当事人一起到法院立案期间,张某擅自对委托手续进行了涂改,在受托人一栏写上了“梅山敢”和张某自己的名字。但司法局指出,授权委托书上受托人一栏的署名是“梅山敢”。至于该签名是否梅山敢本人所签,双方说法不一。

      2004年2月25日下午,苍南县法院灵溪法庭开庭审理林某等4人与潘某的房产纠纷案。当天代理林某等人出庭的是玉山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某。不过林某并没有当场对代理律师的变化表示异议。

      事后,林某写信投诉说,当时他与玉山所签订的委托合同上只填写了梅山敢一人的名字,他们委托的律师是梅山敢,但结果是却由该所律师张某出庭代理。林某还反映说,后来该所律师代其撤诉,使他最终未能要回房产,给他造成了经济损失。

      林某认为,梅山敢篡改委托书、伪造撤诉申请书,导致他的合法权益严重受损,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但是梅山敢认为,更改委托书和撤诉均是律师张某所为、且是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实施的。

      

      法庭争议处罚当否

      林某投诉后,省市两级行政主管部门都曾先后进行了调查,并作出了相应的处理。

      最先是,温州市司法局对玉山所及律师张某的有关问题进行了通报。此后,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在给林某的信访答复中认定,林某对玉山所变更律师及律师代为撤诉是认可的,而且撤诉并没有给其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但该所在变更代理权限的问题上,未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行业规定。

      今年1月14日,温州市司法局撤销了其之前作出的通报,决定对林某投诉的问题重新进行调查处理。几个月后,该局向玉山律师事务所发出整改通知书。11月6日,温州市司法局对梅山敢作出停业5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此前,该局给予张某停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对于司法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梅山敢认为,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应予撤销。他说,事实上,他并不是当事人林某等4人的代理人。根据律师法相关规定,即使是接受委托,无正当理由拒绝代理,也只是“给予警告”,而只有情节严重,才是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

      而司法局的代理人在庭上说,对梅山敢的行政处罚完全符合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当天梅山敢到庭后,临时决定不参加诉讼,未经委托人同意就叫张某出庭,并将一般代理修改为特别授权。他未出庭的原因是另有案件同时开庭。

      至于情节问题,司法局在答辩中说,林某的案件是个复杂的民事纠纷,梅山敢却临时将此案交给一个拿到律师执业证不久的人出庭,是一种对委托人严重不负责的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庭审结束后,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鹿法


浙江法制报深度0005律师被处罚后状告司法局 2008-12-11 2 2008年12月11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