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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版:钱塘

公告




      富阳市上官乡居民组王辉(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非农业户口)、上官乡深里村戚利平(女、1974年12月5日出生,农业户口),夫妇于1998年5月18日生育第一胎(一男),2006年6月7日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生育第二胎(一女),多生一胎的生育行为违反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8、19条规定。

      对此,本机关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9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及富阳市统计局公布的2005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于2008年12月10日依法对你们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捌万元的决定。现因无法告知决定事项并送达决定书,特予公告。

      请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30日内,将款缴到 上官乡计生办。联系电话:0571-58998020

      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 内,向富阳市人民政府或杭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富阳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书的执行。

      富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08年12月16日


浙江法制报钱塘0002公告 2008-12-16 2 2008年12月16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