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该为22条生命负何责任?
——我为特大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辩护
2005年3月7日,一起发生在庐山景区的特大车祸震惊全国,车祸共造成中巴车上22人死亡、 22人受伤。但事实上,这辆中巴车的核定载客人数只是15人。
车祸发生后,社会上纷纷传言 “司机弃车逃命”。而这个肇事司机,也的确活了下来。
虽然案情重大、社会上议论纷纷,但当肇事司机的家属找到我时,我毫不犹豫地接受了为他辩护的委托。许多朋友都善意地提醒我注意此案的影响,以及辩护所能达到的效果。
我感到,尽管司机难辞其咎,但只要没有被定罪,他的责任就有可辩之处。
庐山景区发生惨祸
江西庐山风景秀美、气候宜人。太乙村是庐山中的一个现代别墅村,建有百余座别墅。太乙村的别墅群与庐山上的别墅群本是连为一体的,但由于行政区划的原因,山上的别墅属于庐山管理局管辖,而太乙村属于星子县管辖,承担着更多会议和各种培训的接待任务。
2005年 3月 7日,临近妇女节,很多单位纷纷组织职工出游,而太乙村是周边一些单位的首选。就在这天中午,从太乙村下山的公路上,发生了这起特大交通事故。除司机和售票员外,车上的42人全是星子县某保险公司的员工。
小小的县城里,一时间哭声震天……
我在事故发生两小时后得知消息,当时非常震惊,不断通过手机给在保险公司工作的朋友打电话。不幸的是,我很快得知,一位好友的亲人和我姐姐的一个朋友都在这次事故中遇难了。
那一个夜晚,我的心情非常沉重。
若干天之后,肇事司机的家属找到了我。很多人劝我不要接这个案子,因为影响太大太坏,大家都对肇事司机恨之入骨。我当然知道这一点。但是对于这样的案子,我觉得于情于理都不应该排斥。
当然,形势对辩方非常不利。
委托辩护从何着手
反复研究手头仅有的一些案卷材料——被告人供述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我感到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已经是确凿无疑的了。这个案子如此重大,要想翻盘太不现实。辩护的角度在哪里?在法庭上该辩些什么?我苦苦思索着。
案件移送到法院后,我终于见到了被告人,那个肇事的司机。我发现,被告人很老实,也有点糊涂,很多具体的事情一问三不知。他说死了这么多人自己当然有责任,坐牢也应该。但是说到公交车辆具体的运营情况、管理情况等,他居然全都搞不清楚。我苦笑着说,你这样的司机迟早要出事。但他告诉我,发现刹车失灵后他极力想控制方向盘,甚至想把车辆撞向山壁,只是因为被路上一块石块颠了一下,所以车辆才摔下悬崖。
我当时脑子里犹如电光一闪,第一个辩护观点已经初步形成了!
事故发生以后,社会上传言司机在事发时跳车逃命,自己活了下来,却死了那么多乘客。因此,澄清事实应该是我辩护的第一点。由于肇事司机有把车子撞向山壁的想法,如果该目的实现的话,死亡人数可以降到最低,但是司机死亡的可能性则大大增加。所以对他而言,已经决定牺牲自己保全大多数人了。尽管目的没有达到,不能减轻司机的罪责,但终究也可以向旁听群众说明司机的良苦用心,澄清“司机跳车逃命”的谣言。
鉴于手里证据缺乏,无法找到更多的突破口,我不得不进行艰难的调查取证工作。
我找到了中巴车上幸存者的名单,通过各种关系打听他们的联系方式。然后,我又包了一辆出租车,带上两个来实习的大学生助手,开始了调查取证工作。
寻找线索锁定照片
我经过调查得知,3月7日那天当地一家保险公司组织了登山活动,参与者绝大多数是保险业务员。由于天气预报3月8日会下雨,因此活动提前一天举行,很多业务员是在开早会的时候才临时得到通知去参加的。3月6日下午,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找到公交车队联系包车业务,双方约定,包车3辆跑太乙村接送,总共有150人左右,时间定在下午2点到5点之间。公交车队的农用中巴都是15座的,双方商定只跑一趟。
3月7日登山结束后举行了拔河比赛。上午10点左右,由于绳子被拔断,选手们摔得鼻青脸肿,那些摔伤的人急着下山去就医。于是12点多的时候,组织者打电话给公交车队,要求司机提前接部分人下山。
根据掌握的这些情况,我的第二个辩护观点浮出水面:保险公司组织活动的混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然而我还是觉得意犹未尽,总觉得好像缺少了什么。我很想去现场看看,但是所有司机听说上太乙村都心有余悸,摇头拒绝。因此我决定还是找检察院,要求查阅案件材料。经过竭力争取,这一权利终于得以实现。我仔细地翻阅每一份材料,不停地做记录。虽然证据的瑕疵很多,但是对案件本身并没有根本性的影响,我继续一页页地翻看着。
事故现场照片惨不忍睹,接着看现场勘查记录……
好像没什么东西了。我叹了一口气,靠在椅子上点起一根烟。
我不想放弃,又翻开那些照片。突然,脑子里电光石火般一闪。是什么?到底我想到了什么?对,是现场照片!
防护设施不符标准
仔细察看交警在事故发生不到一个小时拍下的现场照片,我注意到,路边的防护墩是花岗岩石块垒起来的,接缝处糊了水泥。在事故中,防护墩被撞散,车辆因此坠入悬崖。
我摘抄了案卷里的公路技术状况的数据,决定将此作为突破口,确定我的主要辩护观点:导致死亡人数众多的原因在于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形同虚设。因为根据幸存者的讲述,车子撞上防护墩以后,在路边停留了十几秒,然后才坠下山崖。而绝大多数人是因为坠崖才死伤的,幸存者大多是在坠崖前弹出车厢,或者摔在地势较高的地方。
经过查阅与防护墩有关的一个个案例、一份份公路标准,我发现早在2004年,交通部就开展了交通安全防护设施的整治工作,而有关标准也早就出台。在这样的险要地段,交通防护设施应当是混凝土结构,并且应是有桩基的。在四川、贵州等地,防护墩在发生事故时挽救乘客生命的案例已屡见不鲜。
也就是说,假如事发地的防护墩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标准建造,很可能就不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我决定抓住这一点做文章,从而减轻司机的责任。
早在开庭之前,我认识的法官就曾暗示我:结局早已注定。我也笑着说,知其不可为而为之吧。
开庭前一天,会见了被告人。我把一些注意事项交待了一下,而我也在前一天彻底理了一遍思路,反复推敲法庭上的发言。我知道,不能因为案件引发的关注和反响,不能因为庭审前听闻的一些传言,影响到我当天的发挥。哪怕,结果其实是我无法影响的……
司机接受7年刑罚
开庭当天正好是事故发生整整半年,旁听群众来自社会各界,包括死难者家属和其他群众,大家都面色凝重。
庭审发问的时候,我注意引导被告人说出当时的混乱状况,说明当时保险公司组织该活动的不力:没有人维持秩序、催促乘客上车也是由保险公司授意。在整个接送乘客的过程中,司机都是接受保险公司的指挥调度。接着,引导被告人说出自己打算撞山来挽救大家的生命。
接着是庭审质证。我指出了案卷材料的瑕疵,在公诉人出示现场照片的时候,我指着照片对旁听群众说,请大家注意,防护墩的结构是花岗岩石块堆砌而成的,而根据法医鉴定的结论,大多数死伤者是因为摔下悬崖导致严重后果。我提醒合议庭注意证人证言中 “车子撞上防护墩后停了大概十几秒,然后坠入悬崖”这一情况。
我在随后的庭审中指出,本案死亡人数众多属于刑法上的 “多因一果”,超载行为本身并不必然导致这样的后果,正因为交通安全防护设施的形同虚设、不堪一击,才最终导致了灾难性后果的发生。因此,要求被告人承担全部的事故后果,显然是不公平的。
我放慢节奏,一字一句地说:借今天这个机会,辩护人要向交通管理、路政等部门发出强烈呼吁,请求这些部门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尽快对辖区内的交通安全防护设施开展一次大检查,排除事故隐患,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危险路段的防护墩进行整改,避免悲剧再次发生。
最后我提出,肇事司机已经尽到了自己的最大努力去避免后果发生,且事后有真诚的认罪表现。这虽然属于刑事辩护中的 “万金油”式观点,但是在本案中我觉得的确需要强调,因为此前外界谣言满天飞,称司机事发时跳车逃亡。我必须替他洗刷这个污点,在这个问题上还他清白。
我说,被告人发现车辆制动系统出现问题、情况非常紧急的时候,一边继续采取各种方式让车子停下来,一边稳定乘客情绪,要求乘客保持冷静,往汽车后部移动,保持重心在车身后部。同时,被告人此前曾准备牺牲自己以挽救大多数人,打算将车撞向山壁,只是由于路面有块石头颠了一下车轮,导致汽车方向改变,所以撞山的目的没有实现。
在制动系统失灵的情形下,将汽车撞向山壁是唯一可以降低损失的办法。毫无疑问,这种选择的结果是坐在前排的司机和乘客将面临死亡。在千钧一发时,被告人做出了这样的抉择,虽然目的最终没有达到,但司机跳车逃命的说法,与事实是完全不符的。
同时我指出,被告人在律师第一次会见的时候就表示,死了那么多人,他有责任,应该坐牢接受惩罚,他的确有悔罪的表现。
在最后陈述中,被告人表示了忏悔,并愿意接受惩罚。
不久,判决结果下来了,司机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单位主管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对于我的辩护,当事人表示了认可,对判决他也表示不再上诉。而我,也因为尽到了自己的责任而感到释然。
■据《上海法治报》
主持人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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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 易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