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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版:实话

从“不问责”到“假问责”




      12月13日下午,山西省运城市委对盐湖区“12·12”火灾事故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建议对盐湖区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区长陈宇(挂职干部)免去职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区长王宗勤写出书面检查;盐湖区公安分局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局长相步红、盐湖区北城办事处分管安全工作的副主任高军停职检查(12月15日人民网)。

      12日下午发生火灾,13日下午处理干部,“事故问责不过天(24小时)”,如此从快从重的事故处理,貌似能让公众抑愤。但我们也不得不问:被问责的副区长、副局长、副主任担的是什么“责”,他们心服口服了吗?

      截至15日下午,有关部门仍没有给出火灾具体原因。如此说来,几位副职到底负有什么“责”,恐怕连他们自己都未必清楚。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相关官员是该被问责,但不能为了问责而胡乱定责。涉事官员虽是责任主体,但也是权利主体,担责必须责任明确,让他们“担”得明白。从这个意义上说,不管三七二十一就从快从重处理,快得有些轻率,重得有失公允。

      对于事故责任的追究,我们经历了很长时间的“不问责”,使得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事故不间断。近年高层下决心推行问责制,一些地方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快问责”、假问责——等不及深入调查研究,没有权威调查结论,先处理一批可能涉事的官员(当然多是副职),摆出一个对百姓生命财产负责的姿态,求得息事宁人、大事化小,最终不是拿无辜者当“替罪羊”,就是行“缓兵之计”,被处理者先退隐再复出,来个金蝉脱壳假问责。此前发生在山西临汾、安徽阜阳等地的问责官员“蹊跷复出”事件,令人直观地感觉到“假问责”正渐成一种现象。

      深入剖析和思考,我们不难发现,不查清事故原因的“快问责”、明处理暗复出的假问责,其实都是此前“不问责”的翻版与变种,其最终目的还是诿责、逃责,而非真正的问责、担责。出了事故首先登场的不是调查事故原因的专家,而是为了推责任、摆姿态而急于处理官员的干部,他们抢了风头也混淆了是非。

      要我说,在事故原因尚不明的情况下,问责宁可迟一步,也不能担责无名。希望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追究不要片面追求速度,而要把功夫下在处理的“稳、准、狠”上。

      ■成彪


浙江法制报实话0002从“不问责”到“假问责” 2008-12-17 2 2008年12月1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