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回避怎么搞?采访回避怎么搞?
央视女记者被抓事件的法律思考
【核心提示】
12月4日,央视法制栏目记者李敏在北京的家中被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的人带走。带走的原因是:检方认为李敏利用其记者的职务之便,收受贵重财物,涉嫌受贿犯罪。此事被媒体报道后,迅速引起了法律界人士和公众的关注。本期《看法》请嘉宾从法律的角度谈谈这一事件。
【新闻背景】
律师向最高检
提出管辖异议
12月4日19时许,李敏和她的邻居杨女士在其家中。据杨女士描述,当时有人按门铃称地板漏水了,要入室看看。开门后,门口站有三男一女,均着便装。来人称是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的,要李敏跟他们走一趟,随后他们出示了拘传证。
杨女士的丈夫刘先生是位律师,他赶到现场后,向4人出示了律师证,并要求对方也亮明身份,对方也一一出示了检察官证件。刘先生看了他们出示的最高检指定管辖的函件,上面写有“李敏涉嫌犯罪”等字眼,函件上还写有另外两家媒体记者的名字。
杏花岭区检察院刑拘李敏的原因是,“借职务之便收受贵重财物,涉嫌受贿犯罪”。而就在今年10月份时,李敏曾根据举报人线索就杏花岭区检察院“涉嫌违规办案”一事进行过采访。
案件的起因是湖南企业家吴小辉曾经在大亚湾有一块土地,后来转卖给了山西的一家国企。该国企改制,被山西省太原市一名郝姓商人买下,一同买下的还有大亚湾那块土地。郝姓商人于2006年3月找到吴小辉,要求他以高出市场价格多倍的数额回购那块土地,被吴小辉拒绝。此后,吴小辉因被认定在土地买卖中有行贿行为,多次被太原市杏花岭公安分局抓了放、放了抓。
2008年7月,李敏经人介绍认识了吴小辉的二弟吴小华后,便开始关注吴小辉的案件。此间,她多次过问过该案件的背景及进展,并且还在11月份时与北京另外两家媒体记者对杏花岭区检察院进行过采访。
现在,杏花岭区检察院又以涉嫌受贿罪抓捕李,而事情都发生在该检察院。因此,有人质疑杏花岭区检察院是否应该回避?此次执法是否违规?是否有人滥用职权进行报复?
“我们有最高检的指定管辖文件。”就在此事备受争议时,杏花岭区检察院检察长何书生对外称。也就是这份文件,让人们的目光瞄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不过,就在12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目前正在调查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所持“指定管辖函”的来源。
12月11日,李敏的代表律师周泽正式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了管辖异议书,对指定山西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管辖该案提出了异议。
■据《法制周报》
【主持人】 在这次抓记者事件中,杏花岭区检察院是否应当回避?
楼韬 我认为,杏花岭区检察院应当回避。
司法的基础在于它的公正性,“人不能裁判有关自己的审诉”,回避制度的设立,其法理意义就在于将影响公正的因素最大限度地排除。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条、《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检察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
李敏之前采访过杏花岭区检察院,要对该院进行批评性报道,该检察院和李敏已经有了利害关系,应该回避,否则可能存在报复性执法的嫌疑,司法的公正性就会受到质疑。
童松青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公权力的行使机关,法律在赋予其检察监督权、刑事侦查权的同时,为了防止检察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规定其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回避制度。
具体到本案中,因涉案记者先前的媒体监督行为,使得杏花岭区检察院与涉案记者有了一定的利害关系,如果由该检察院来侦查该记者的案件,完全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性。据此,杏花岭区检察院应当依法回避,在其不自行回避的情况下,当事人也有权依法申请其回避。
陈宗泽 对于这个问题,从我的立场来说,既然法律有明确的规定,那就完全应该依法处理。在这个案件中,杏花岭区检察院作为媒体监督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应该直接对该记者进行处理。
话题一 杏花岭区检察院要不要回避?
【主持人】 有传言说,女记者李敏与案件当事人的亲戚吴小华谈恋爱并接受财物馈赠,杏花岭区检察院正是以此为由进京抓她的。那么,在舆论监督中,记者是否也应该遵循回避规则?
陈宗泽 如果传言与事实相符,该央视女记者理当回避。舆论监督中,记者的回避规则在行业规范中有着明确规定。
2005年,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该规定第五条对新闻采编人员在从事新闻报道活动时,需要实行回避的情况作了明确列举,其中就指出“新闻采编人员与报道对象属于素有往来的朋友、同乡、同学、同事等关系”时,需要回避。
楼韬 舆论监督权既是一种政治权利,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权利。我国宪法也明确了新闻监督的法律地位,是我国一种重要的社会监督方式。由于其代表的是民意而非个人私利,因此它必须受到一定的约束,否则就会有被滥用之虞。
新闻监督的重要性有三点:第一是新闻监督来源于民主,它代表的是民意,而非个人私利;第二是新闻监督特有的中立地位,新闻媒体拥有搜集和发布信息之权,如果缺乏公信力同样也会遭到公众遗弃;第三是新闻媒体有着对信息的敏感反应、反馈和发布机制,任何权力监督部门都不能取代。
综上,遵守回避制度应当是记者行使舆论监督权时的底线。
童松青 回避制度的设立是法律为了防止国家公权力的滥用,保障程序公正而设立的一项基本制度。而新闻舆论监督的性质不同于国家公权力的行使。
我们知道,新闻媒体在对某一事件进行曝光报道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就是实事求是。新闻媒体监督如果离开客观事实,就没有了存在的价值。本案中,即便女记者与当事人亲戚存在恋爱关系,但如果其因该关系而刻意歪曲事实进行报道,那么该报道也并不能起到监督的作用。而如果因其歪曲报道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受损害方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法律责任。所以,我认为舆论监督中,记者是不适用回避原则的。
话题二 记者要不要回避?
【主持人】 目前,对于新闻工作的规范只有部门规章,新闻立法的呼声一直不断。那么,应该如何立法规范新闻舆论环境?
陈宗泽 新闻立法,一直以来业界都在普遍关注、强烈呼吁。不过在我个人看来,目前迫切需要的,并不是专门设立一个新闻法,因为这方面的很多内容,诸如记者享有言论自由、新闻作品侵权要如何处理等等,都在其他的法律当中有所涉及。我认为目前的当务之急,应该是针对“舆论监督”进行立法。
新闻工作者在从事舆论监督活动中,可能因为不当的言行侵犯了被采访对象的权益,也可能在进行批评报道的过程中,遭受被监督方的报复,造成记者自身的权益受到损害。这两方面的情况,都在现实工作中存在。如果能出台一部“舆论监督法”,既能对记者的舆论监督工作进行规范,又能切实保护记者的正当权益,一定能在规范新闻舆论环境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童松青 舆论监督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新闻舆论自由,对于促进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反贪倡廉、克服腐败问题,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新闻立法和新闻舆论监督权的确立还存在一些困难,新闻舆论监督权无法可依的现状仍然存在,人们对社会赋予新闻记者的某些特殊权利不甚理解,致使记者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经常发生。
因此,进一步从法律上确定和保护记者的新闻采访权是十分必要的,应尽快出台一部保障新闻机构、新闻工作者正常采访权利和记者人身安全的专门法规,给予舆论监督者更加坚定的法律支持。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职能。
楼韬 舆论监督本质上是人民群众利用新闻媒体对社会公共事务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手段。 规范新闻舆论环境,一方面需要新闻媒体的严格自律,正确地行使监督权;另一方面,也需要社会保护记者的舆论监督权,包括依法保护采访权和依法保护人身权。
立法规范新闻舆论环境的关键是在监督者和被监督者之间形成一个明确的权责关系。
我建议,在新闻媒体正确行使监督权利方面,立法规范舆论监督的基本功能、范围、对象、重点、原则、方法、程序、权限等;在保护记者的正当舆论监督权利方面,应该着重保护记者的知情权、调查权、批评报道权和人身安全保障权等权利。
话题三 如何立法规范新闻舆论环境?
■本版策划 朱立宪 整理 朱立宪、陈岚 配图为资料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