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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版:法镜

年夜饭最低消费不构成消费侵权




      来函照登

      

      《浙江法制报》12月10日报道的《面对年夜饭,上帝要不要低头?》一文,对年夜饭最低消费限制是否构成强制消费、是否构成消费侵权进行了探讨。笔者特写此文表达自己的观点。

      1、饭店提出的最低消费并没有强制消费者来进行高价消费。从《合同法》第四条来看,合同自由原则体现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完全是自由的,没有单位或个人进行非法干预。消费者可以选择在自己家里吃年夜饭,也可以选择在相对便宜点的饭店吃年夜饭,这并不体现饭店的强加性。

      2、饭店对最低消费的限制并没有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仍然具有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并具有自主决定到哪家饭店进行就餐的权利,因此,饭店也没有违法可言。

      3、年夜饭套餐的价格与正常的消费价格有点差距,据报道普遍要上涨20%,笔者认为这并未违反公平交易原则。大年三十是中国传统的团圆日。饭店服务人员放弃与家庭共团圆在饭店进行服务,这本身就是一种牺牲,国家法律还规定节假日工资要高于常日两倍三倍。总而言之,菜金贵点属正常。

      ■雷子君


浙江法制报法镜0007年夜饭最低消费不构成消费侵权 2008-12-18 2 2008年12月18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