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要让老百姓出行更安全
全国首部涉及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的政府规章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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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群众的出行安全。刚刚过去的“11·15”杭州地铁塌陷事故,就为交通设施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工作敲响了警钟。如何破解公路水运工程监管难题?昨天杭州市政府、杭州市交通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传出好消息:今年12月8日刚刚颁布、将于200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成为破解此难题的“钥匙”。据悉,这部《办法》是国内首部专门针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而制定的市政府规章。
为了及时发现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防止问题扩大,《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有着严格要求。如,在工程质量监督期内,对于公路水运工程重点部位、重要数据的试验检测,由建设单位或者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实施;影响整体工程结构安全的隐蔽工程完工,经自检和抽检合格后,建设单位还应当向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申请中间交工质量检测。未经质量检测、质量鉴定,或质量检测、质量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交工验收、竣工验收,未经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为落实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办法》对所有从业单位的相关责任和义务都进行了明确。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依法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相关人员,制定应急预案;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施工,应当审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相关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情况;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必须保证。
此外,《办法》还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行信用评价制度。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从业单位质量安全信用评价情况。
对于违反《办法》的行为,根据其实际情况,主管部门可对有关单位处以1000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直至停工整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关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报记者 蔡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