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军赴亚丁湾剿海盗符合国际法
【核心提示】
据新华社报道,中国国防部新闻发言人胡昌明20日宣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舰艇将于12月26日从三亚启航前往亚丁湾、索马里海域实施护航。这将是中国海军首次远赴这一海域执行任务。本期《看法》特邀请相关专家结合国际法,就此事谈谈自己的看法。
我国海军舰艇
剑指海盗
【新闻背景】
近年来,亚丁湾、索马里海域频繁发生海盗袭击、劫持过往船舶事件。海盗问题已成为一大国际公害,对国际航运、海上贸易和海上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联合国安理会已通过多项决议,授权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在索马里领海打击海盗;索马里过渡联邦政府也呼吁各国进入其领海打击海盗。
今年发生多起中国籍或中资外籍船舶被海盗劫持事件,中国船舶和人员的安全面临严重威胁。根据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并参照有关国家做法,中国政府决定派海军舰艇赴亚丁湾、索马里海域实施护航。
中国海军舰艇编队包括南海舰队2艘驱逐舰和1艘补给舰,主要任务是保护中国航经亚丁湾、索马里海域船舶、人员安全,保护世界粮食计划署等国际组织运送人道主义物资船舶安全。中国海军舰艇将严格遵守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和相关国际法,忠实履行国际义务,并愿与有关国家的护航舰艇开展合作,必要时参与人道主义救援行动。
中央军委法制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国军舰赴亚丁湾、索马里海域实施护航的行动,是根据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作出的决定,也完全符合有关国际法的规定。
1982年通过、1994年开始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0条到107条专门规定了关于制止海盗的内容,明确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在打击海盗中进行合作。我国于1996年正式批准这一公约。
话题一
我国派军舰赴亚丁湾、
索马里海域护航的意义何在?
蒋明健 我认为,我国派军舰赴亚丁湾、索马里海域实施护航的意义重大。
首先,这是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我国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走出了一条和平崛起之路,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国际影响力不断扩大。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根据联合国的决议,派军舰赴亚丁湾、索马里海域打击海盗,不仅保障中国船舶的航行安全,同时也保障他国船舶安全通过,履行的是国际义务,维护的是国际法和国际秩序的尊严。
中国需要在全球共享利益有效的国际合作框架内,发挥自己在国际舞台中的作用,展现国际合作的诚意与责任,以海上力量的远洋行动表达履行国际义务的坚强决心。这是国际社会的期盼,也是我国人民的期盼。
其次,这是维护国家海上利益的需要。海洋运输安全,实际上是我国发展的生命线。我国是世界进出口贸易大国,也是世界海运大国,进出口海上通道需要一个和平的海上环境。
今年1至11月,航经亚丁湾、索马里海域的中国船舶共有1265艘,其中,1艘遭劫持,83艘受到不同程度的袭击和袭扰。进入11月后情况尤为严重,从11月1日至21日短短21天时间里,中国远洋集团所属的船舶就有20艘遭遇了海盗袭击。索马里海盗对我国的国家利益已构成巨大威胁。派军舰赴亚丁湾、索马里海域打击海盗,是对国家利益的维护。
再次,这是恢复世界航运秩序的需要。派军舰前去护航,维护海上航行和海洋通道的安全,保护亚丁湾、索马里海域免受海盗侵扰,对于恢复该海域的正常秩序、恢复国际航运业的安全信心,必将起到重要作用。
最后,这还是提升我国维护世界海上和平能力的需要。出动军舰反海盗,可以说是一次非战争军事行动。人民海军远涉重洋,到一个危险区域,和其他国家海军协同作战,进行这样一个重大行动,对我们的官兵训练、舰艇编队训练,意义都非常大,能够有效提高我军维护世界和平的能力,增加我国反恐实战经验。
话题二
中国海军赴亚丁湾、索马里海域
护航是否符合国际法规定?
马光 中国海军赴亚丁湾、索马里海域实施护航,是维护正常的国际海上秩序,符合现行国际法规定。
1982年通过、1994年开始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0条至第107条专门规定了关于制止海盗行为的内容,我国于1996年正式批准该公约。该公约第100条规定:所有国家应尽最大可能进行合作,以制止在公海上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的海盗行为。这是每个国家的义务。
该条所讲的“其他地方”,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应包括南极地区及其海域、专属经济区,特别是尚未划界的专属经济区及国际航行的海峡和海道及其他海盗出没的地方及上述地方的上空。根据这一条款,各国对于海盗行为在公海上和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享有普遍管辖权。
另据该公约第105条的规定,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每个国家均可扣押海盗船舶或飞机或为海盗所夺取并在海盗控制下的船舶或飞机,以及逮捕船上或机上人员并扣押船上或机上财物。
海盗行为严重危害公海航行和安全,国际法上视其为一种国际罪行,各国都有管辖权。各个国家都应在自己力量所及的范围内,尽最大可能与其他国家合作,制止海盗行为,而不是有条件地,或是不尽全力,或是不愿合作,更不应不理,不理就是纵容。这是一项国际义务,所以各国应通力合作。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各国享有普遍管辖权的范围仅限于公海上和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即排除了进入他国领土或领海内打击海盗。但目前,索马里过渡联邦政府没有能力制止海盗或在制止后予以起诉,也没有能力在索马里沿岸海域,包括在国际海道和索马里领海进行巡逻并保障安全。
因此,索马里过渡联邦政府曾数次请求国际上提供援助,以打击其沿岸的海盗行为,包括索马里总统2008年12月9日致函请求国际社会协助过渡联邦政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制止那些利用索马里领土和领空策划、协助或从事海盗行为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者;以及索马里总统2008年9月1日致函联合国秘书长,表示过渡联邦政府感谢安理会提供的协助,并表示过渡联邦政府愿意考虑与其他国家及区域组织协作,打击索马里沿岸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还有2008年2月27日索马里常驻联合国代表在给安理会主席的信中,向安理会转达了过渡联邦政府同意接受紧急援助,以保护索马里领海和沿岸国际水域,确保船运和航行的安全。
联合国安理会则基于上述要求,先后通过第1816、1838、1846,1851号决议,决定从2008年12月2日起12个月内,过渡联邦政府已事先知会秘书长的合作打击索马里沿岸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的国家和区域组织,应过渡联邦政府的请求,可以在索马里境内采取一切必要的适当措施,打击海盗行为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做法上同相关国际法允许的在公海打击海盗行为的此类行动相一致。
通过这些决议,经索马里政府同意,授权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不仅能在索马里领海进行海盗打击行动,而且也能在索马里领土实施打击海盗的国际行动。根据安理会的这一决议,安理会授权各国使用“一切必要措施”,阻止海盗以索马里为基地对过往船舶发动袭击,这包括各国武装力量可以使用索马里领海和空域。因此,这不仅不是对索马里内政的干涉,而是符合索马里政府意愿的友好援助行为。
鉴于此,中国派海军舰艇赴亚丁湾、索马里海域实施护航的行动,是具有国际法依据的合法行为。
■本版策划、整理 朱立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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